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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试水“代表人诉讼制度” 四家上市公司投资者可登记维权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5-09 18:44:12

每经记者 黄鑫磊    每经编辑 卢九安    

图片来源:摄图网

5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面了解到,从5月8日起,怡球资源(601388,SH)、*ST蓝丰(002513,SZ)、*ST辉丰(002496,SZ)、澄星股份(600078.SH)4家被证监会处罚并处于案件诉讼期内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可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网站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

据悉,2019年8月27日,怡球资源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未按规定于2015年6月股票异常波动时如实披露2015年3月~4月存在重大购置资产决定的信息,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截至5月6日,共有51名怡球资源投资者向南京中院起诉,以怡球资源存在虚假陈述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南京中院公告称,根据上述被处罚虚假陈述行为以及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所主张的事实,在2015年6月17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怡球资源股票,并于2019年5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可向该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

另外,如其他投资者认为在上述期间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产生了损失,且该损失与怡球资源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需要向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损失赔偿的,也可在公告期内向南京中院进行登记。登记期为5月8日~6月7日。

对此,南京中院称,经审查,该院认为该起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决定对此纠纷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

据了解,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投资者有异议的,应采取明示方式退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但又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代表人诉讼裁判结果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除怡球资源外,还有59名*ST辉丰投资者、176名澄星股份投资者、*ST蓝丰投资者向南京中院起诉,要求上市公司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5月9日下午,记者致电南京中院金融庭,但相关负责法官表示不接受采访。记者还致电了上述4家上市公司,均无人接听。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记者表示,这是继杭州中院在五洋建设案中实施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来,又一起实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案例,也是新证券法施行以来,依据证券法第95条实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案件,必将维护法律实施的尊严,加强投资者权益维护,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并影响今后证券维权的进程。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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