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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修订国债期货规则:为银行、保险机构入市铺路,提高银行参与交易积极性!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4-08 21:35:09

南华期货董事长罗旭峰认为,将非期货公司会员成交持仓信息由按合约披露改为按品种汇总披露,能够降低银行参与国债期货暴露头寸的可能性,有助于做好风险防控,也有助于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秩序和促进市场发展。

每经记者 唐宗全    每经编辑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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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人民币汇率、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方向;建立风险对冲机制,国债期货是重要的市场基础工具。

4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修订并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国债期货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而在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允许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发布的两项规则为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铺平了道路。

南华期货董事长罗旭峰认为,将非期货公司会员成交持仓信息由按合约披露改为按品种汇总披露,能够降低银行参与国债期货暴露头寸的可能性,有助于做好风险防控,也有助于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秩序和促进市场发展。

为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铺路

2020年4月8日,中金所修订并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国债期货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以下简称《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

根据中金所在官网披露的修订对照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是“非期货公司会员”。很显然,中金所围绕“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专门修改了规则。

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表示,此次修订明确了银行作为“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相关安排。业内人士认为,这为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铺平了道路。

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曾宣布“符合条件的试点商业银行”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被允许参与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易,第一批试点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降低银行暴露头寸的可能性

记者注意到,上述规则将于2020年4月9日起正式实施,《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第四条第(二)项自2020年9月14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暂不公布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信息。

中金所公告表示,本次规则修订包括明确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信息披露安排、在规则条款中增加非期货公司会员主体等内容。优化信息披露规定有助于保护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商业秘密,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发展。

记者从中读到一个关键表述:“保护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商业秘密”,这是什么意思呢?根据中金所在官网披露的修订对照表,记者发现修订集中在持仓席位的信息披露方面。

根据规则,交易所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两个条件的国债期货合约成交量、持仓量信息。

第一个条件,此前规定:“单边持仓达到 1 万手以上(含)和当月合约前20名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此次修改为:“活跃国债期货合约前20名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

第二个条件,此前规定:“单边持仓达到 1 万手以上(含)和当月合约所有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成交总量、持仓总量”,此次修改为:“按该品种汇总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

南华期货董事长罗旭峰表示,从银行目前参与的一些商品期货品种来看,按品种汇总披露非期货公司会员信息对保护银行的商业秘密、提高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促进了相关品种的市场发展。此次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的修订将非期货公司会员成交持仓信息由按合约披露改为按品种汇总披露,吸收了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遵循了行业惯例,能够降低银行参与国债期货暴露头寸的可能性,有助于做好风险防控,也有助于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秩序和促进市场发展。

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表示,考虑到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业务试点期间,银行参与数量较少,相关信息披露安排延后至9月14日即新合约上市首日实施。这一安排符合该业务的初期试点特征,也充分考虑了当前市场防范化解风险的实际需要,有助于试点业务的平稳起步,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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