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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就保险资管产品三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明确三类产品投向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4-02 23:13:12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银保监会起草了上述暂行办法的配套规则,并在业内征求意见。这3份配套规则,就保险资管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以及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进行了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方面的细化规定。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文多    

继新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银保监会又起草完成相关配套规则,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4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进一步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方案,银保监会起草了上述暂行办法的配套规则,并在业内征求意见。

这三份配套文件包括《关于规范开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均简称为征求意见稿)。

此次意见征求对象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意见需在4月8日前反馈给银保监会。

股权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

目前,保险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有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三类。因此,这三份征求意见稿也有意分别针对这三类产品展开。

所谓股权投资计划,在征求意见稿中定义为: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多以下7项条件:

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具备股权投资能力;符合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条件;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建立独立规范的股权投资计划决策和管理体系,并配备专职业务岗位和专属投资团队;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范围方面,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相较现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资金投向新增了上市公司定增、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等。

一位保险资管人士对此分析称,股权投资计划未来投向这块的实操性可能还待验证,因为股权投资计划的成立周期较长,往往半年以上,而上市公司股票的定增、大宗交易这些,不一定能等这么长时间。

配套规则要求,若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债权计划不得投资商业住宅项目

征求意见稿中,对债权投资计划的定义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商业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其投资项目除应当符合各类规定、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也应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且不得超过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放款规模的20%,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加强资金投向监控。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为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划出了“禁区”,机构不得有以下九种行为:

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

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推介材料含有与债权投资计划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采用压低费率标准、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实施恶性竞争,夸大过往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将债权投资计划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以任何方式保证债权投资计划本金或承诺债权投资计划收益,包括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将债权投计划资金投资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挪用于本通知规定或债权投资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与相关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或获取超出受托职责以外额外利益的交易行为,利用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

投资商业住宅项目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组合类资产可以投资六大品种

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定义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市场品种,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六类投资品种,即: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则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最新规定,保险资管产品已经可以面向自然人发售,但并非所有组合类产品都能面向自然人销售。

根据征求意见稿,针对自然人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要窄一些,大致与公募基金产品类似——面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的组合类产品,其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三项。

关于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并且单只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银行法人的存款规模或单只证券、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管理人中管理人组合类产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不得定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设立的产品,具体要求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据悉,在收到3份征求意见稿后,一些险企的业务团队已经开始了研究。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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