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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出资人资质、明确高管任职条件……银保监会修订非银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1-14 20:28:12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廖丹    

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非银机构出资人提“门槛”

据悉,《办法》共计7章203条,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二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征求意见稿》所称非银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在《征求意见稿》中,非银机构的设立用了大量篇幅进行规范,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分公司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等。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非银机构的出资人: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是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是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是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是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是代他人持有相应非银机构股权;七是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八是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九是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十是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十一是其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明确董事、高管任职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非银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给与规范。

例如,申请非银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非银机构应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作出指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非银行金融机构限期调整。非银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非银机构分支机构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选聘正式人员任职的,应在代为履职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或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代为履职延期报告,分支机构代为履职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征求意见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机构法人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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