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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拟立新规:杠杆不超8倍 禁止5类业务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1-09 22:54:33

每经记者 张卓青    每经编辑 廖 丹    

日前,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有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在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比重、杠杆倍数和集中度管理上新增了一系列监管指标。

同时,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办法》还设置了不超过2年的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另外,监管还为融资租赁公司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业务和活动。

为租赁资产比重划红线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据悉,在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记者注意到,相较于此前商务部印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此次制定的《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比如,在租赁资产比重方面,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在杠杆倍数上,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另外,在集中度管理上,银保监会也划定了一系列“红线”: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列出“负面清单”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有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也就是说,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银保监会在《办法》中设置了不超过2年的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

同时,银保监会还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一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

二是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是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

另外,记者注意到,《办法》还为融资租赁公司列出了“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以下业务或活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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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有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在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比重、杠杆倍数和集中度管理上新增了一系列监管指标。 同时,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办法》还设置了不超过2年的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另外,监管还为融资租赁公司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业务和活动。 为租赁资产比重划红线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据悉,在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记者注意到,相较于此前商务部印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此次制定的《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比如,在租赁资产比重方面,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在杠杆倍数上,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另外,在集中度管理上,银保监会也划定了一系列“红线”: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列出“负面清单”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有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也就是说,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银保监会在《办法》中设置了不超过2年的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 同时,银保监会还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一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 二是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是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 另外,记者注意到,《办法》还为融资租赁公司列出了“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以下业务或活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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