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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借钱给投资者加杠杆增持股份惹官司,年化12%究竟是不是“刚兑”成焦点!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2-18 19:51:30

有私募表示,目前监管层对于一些私募产品中出现的“刚性兑付”保持了高压态势,但是在之前,刚性兑付在一些产品中较为常见。在监管层明确做出具体监管办法之后,刚性兑付在市场上较少出现,而时间节点就是在2018年4月份。

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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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张永东等与优选资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而该纠纷源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缺钱导致的官司。

判决书显示,2016年,张永东希望增持宏磊股份(现仁东控股),因证券类信托只能做到1:2的杠杆,张永东则希望做到1:3的杠杆,总增持约需资金约2亿元,张永东资金缺口在1667万元左右,需要外部借款解决。优选资本则采用双方资金进入优选资本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之中。正是由于这一决定,优选资本被卷入了一起经济纠纷,而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年化12%的收益是否构成“刚兑”?

投资者欲加杠杆增持股份,私募借钱惹官司

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张永东等与优选资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件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该起纠纷源于2016年,张永东希望增持宏磊股份(仁东控股),因证券类信托只能做到1:2的杠杆,张永东则希望做到1:3的杠杆,总增持约需资金约2亿元,其仅能提供资金约5000万元,缺口在1667万元左右,对于缺口资金需要外部借款解决。

考虑到如果将钱直接借给张永东本人,优选资本公司无法把控资金去向,具有合规风险,在与同行交流后,优选资本公司采用双方资金进入优选资本公司发行的基金中,然后再去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因为私募基金的性质,优选资本无法在基金层面直接约定借款事项,借款利息是通过基金收益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支付,而未来还本则通过张永东受让基金份额的方式来支付。同时,优选资本确定了年化12%的收益标准,这是参照市场利率以及资金和管理成本计算而定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正是由于优选资本这个决定,使得优选资本卷入了官司纠纷之中。对于这笔资金,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涉案双方认定不一。张永东认为双方的行为是共同投资,并非借贷法律关系。优选资本公司有权决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和投向,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本质不同。张永东对下层产品的投向没有决定权,信托产品的最终投向不是由张永东决定。

据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月6日,张俊、优选资本及国信证券签订《逍遥10号基金合同》,资金用于投资或受让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份额、认购信托计划或者资管计划,上述金融产品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最终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者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由管理人与相应金融机构或转让方签署协议进行约定。2017年1月12日,逍遥10号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而投资标的是兴业信托-兴津浦鑫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云南国际信托设立的“睿赢115号单一资金信托”,最终投向上市公司宏磊股份。

2017年1月13日,优选资本代逍遥10号基金与优选资本及国信证券签订《地坤一号基金合同》,该合同约定内容与张永东所签《地坤一号基金合同》约定内容相一致。合同附件载明投资者认购资金金额为1667万元,另查张永东实际向地坤一号基金投入资金共计5058万元。2017年1月16日,优选资本公司代地坤一号基金(委托人)与兴业国际信托签订《兴津浦鑫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全体委托人共同指定张永东为补仓义务人以及全体委托人共同指定张永东为差额补足人。

争论焦点在于年化12%是否构成“刚兑”?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本案所涉产品虽经多层嵌套,但是兴津浦鑫12号集合信托已在2018年7月10日完成清算,兴业信托出具《兴津浦鑫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第二次)》。而第二次次清算需支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1507766.75元。同时第二次清算需支付次级受益人信托利益502588.92元;而在2017年7月5日,张永东委托黎*代其支付《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第一期收益权转让价款1000200元。2018年1月5日,张永东委托黎*代其支付《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第二期收益权转让价款1000200元。

而对于第三期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优选资本并未如期收到。2018年7月27日,优选资本向张永东在《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留存的联系地址,邮寄了关于解除<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和受让基金份额的通知。据通知内容显示,根据张永东与优选资本签署的合同,约定张永东需要在基金产品满18个月(即2018年7月5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三期收益权转让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但截止到2018年7月17日,优选资本仍未收到上述收益权的转让价款,张永东已构成违约。

记者注意到,对于违约的理由,张永东认为,基于优选资本逍遥10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情况,上述两份转让合同事实上已经形成了的管理人对投资人的刚性兑付,张永东认为两份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而张永东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3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的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3条规定,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二审法院则认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并非两份转让合同效力判断的法定依据,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于2018年4月27日,地坤**基金投向兴津浦鑫**集合信托计划的时间发生在2017年监管部门尚未就多层嵌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综上《收益权转让合同》与《份额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法院不予采纳张永东主张。

对此有私募表示,目前监管层对于一些私募产品中出现的“刚性兑付”保持了高压态势,但是在之前,刚性兑付在一些产品中较为常见。在监管层明确做出具体监管办法之后,刚性兑付在市场上较少出现,而时间节点就是在2018年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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