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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4个80后姑娘一起做公众号,年赚300多万却突然拆伙,财产该咋分?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2-04 21:09:02

每经编辑 赵云    

“这个公众号不是我一个人的,是至少四个人的……我们四个人就是赵总裁、袁美丽、天才张和我(尹珊珊)”。

2016年1月31日,80后女生尹某在微信公众号“重要意见”的开篇文章中,写下了上面这些话。除了她,另外3个人即为文中提到的赵某、袁某、张某。

截自微信公众号“重要意见”相关文章

成立仅一年,该公众号收获了近10万高质量、高消费力粉丝,与众多品牌展开广告合作。从内容创业的角度来说,这无疑是成功的。

原本四人约定,共同运营、撰稿,除稿费、招商费等费用平均分利。然而好景不长,代表四人申请账号的赵某未经其他三人同意,自行修改了公众号及银行卡等密码,“合伙”关系就此破裂。三人共同起诉另一人要求“分割”公众号财产。

创始人“拆伙”,作为虚拟财产,一年揽金超300万元的公众号,具体该怎么分呢?近期,这起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终于有了结果。

四个女生一台戏

写“消费指南”年赚300多万

目前,裁判文书网已公布相关案件的一二审判决书。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注意到,三名原告和被告都是80后姑娘。

截自相关裁判文书

判决书显示,2016年1月,赵某与朋友尹某、袁某、张某在一次微信群聊中,也萌生了共同设立一个微信公众号的念头。商议之后,赵某以其个人名义注册成立了“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并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

截自相关裁判文书

在该公众号运营期间,赵某还以个人名义和品牌商就公众号合作事宜洽谈签约。此外,四人多次分别或合署在该公众号上发表文章。

她们是怎么通过公众号赚钱的?

从推送文章的内容来看,该公众号的定位大致是一份“消费指南”,因此愿意关注的粉丝,大多消费力较强。而利用粉丝流量,为品牌或商品进行宣传,便可集广告收入、导流收入等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

由于经营得当,定位明确,“重要意见”俘获了大批受众的心。建号三个月,“重要意见”就实现5万以上的用户增长;截至2017年7月13日,其粉丝数量为94700。

截自《重要意见》电子书开篇词

判决书指出,“重要意见”主要通过撰写“软文”或“好物笔记”的方式与广告商合作,以获取广告收入。其中,

软文由广告商支付协商一致的定额广告收入;

好物笔记由广告商前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基础广告费,后期根据商品导流所产生的交易金额,支付一定比例的二期广告费。

从2016年7月首笔盈利开始,截至2017年7月,“重要意见”累计收入300余万元。

豆瓣上还有四人合著的同名书籍,评分和评价如图所示

收入分配引发“改密码”风波 最终拆伙

但正是在2017年7月,四人终于对如何“分钱”产生了分歧。

原本,她们对的收入分配方式是:

软文收入按照广告收入的20%作为招商费给项目合作推荐人或对接人,广告收入的30%作为撰稿费给软文撰稿人,其余广告收入扣除编辑费后由原、被告四人平均分配。

好物笔记收入按照广告收入的20%作为招商费给项目合作推荐人或对接人,广告收入的60%作为导流费给好物笔记撰稿人,其余广告收入扣除编辑费后由原告袁小珊、原告张莹和被告三人平均分配。

而随着公众号经营发展,大家逐渐对这样的分配方式感到不满。

图文无关,资料图(来源:摄图网)

2017年7月12日前后,赵某自行修改了银行账号、公共邮箱等密码,自此原告三人未再参与“重要意见”的运营。而实际上,“重要意见”在第二天(7月13日)发布好物长图片后,也一度停止更新,直到当年12月24日才恢复。

截自相关裁判文书

2017年11月6日,三人将赵某告上法庭,后经原告方申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停止对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全部修改、删除、发布信息、迁移等使用权限。2018年6月29日,腾讯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封号。

一开始,三人要求赵某支付170万元公众号经营所得,赔偿损失,并交出密码,恢复“共同运营”的关系。后在案件审理期间,她们更改诉讼请求,表示若法院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则同意解除合伙关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由赵某继续运营,要求赵某补偿三人各100万元,并分割该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所得。

由于此前还没有类似案件出现,微信公众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散伙时如何分配利益?法院进行了谨慎地审理。

法院认定公众号属个人合伙

分割需支付三人补偿款各85万元

据微信公众号“上海静安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公众号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构成个人合伙关系。

其一,在公众号筹备期间,原、被告曾共同商定公众号的logo设计、收入分配方式等重要事项,也以文字形式对外宣称公众号为共同所有;

其二,公众号以原、被告独自或以合体文的方式发表文章,且各方发文数量相当,带来的广告收入相当,故认定原、被告均对公众号进行了劳务出资;

其三,原、被告在公众号设立之初就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沟通,发布的多篇合体文也提及该公众号由四个人共同运营。且在发生争议之前,原、被告均知晓银行账号、开户行、密码,公共邮箱也由四人共同掌握;

其四,在原、被告合作期间,各方已经按照约定的方式对公众号的部分盈余进行了分配。

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图片来源:经济信息联播

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有别于其他网络资源,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及商业盈利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最终,静安法院以涉案微信公众号评估价值400万元为基础,综合考量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传播力、预期收益、运营特点等因素酌定赵某向尹某、袁某、张某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先前已经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招商费、导流费及分红等。

图片来源:经济信息联播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林彬:它是具有广告投放价值和商业盈利价值的,我们是在评估价格400万的基础上,还综合考量了微信公众号自身的一些特点,还有预期收益等等,最终酌定它的价值为34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赵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媒体评论:想合作长久,先立好规矩

广州日报指出,近年来,微信公众号成为品牌营销、广告投放的新渠道。一些高流量的“自媒体”,推广费用报价高达数万元甚至十余万元,而估值更是动辄千万元。此次财产分配案涉及的微信公众号在经营上也很成功。据报道,这个以原创内容为主的消费和生活类公众号,由四个合伙人共同设立,年收入达300多万元。

虽然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但是微信公众号的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却一直“妾身未明”。可以说,此案的判决是一个“契机”,明确了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商业价值”,并且为微信公众号未来的发展解答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商业价值如何认定?共同运营者是否构成合伙关系?在面临创始团队分家时,价值分割和收益分配又该如何确定?法律正是在处理这些新兴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与时俱进的。

资料图,图文无关(来源:摄图网)

在自媒体时代,不少合伙人就像此案的四位当事人一样,仅停留于“口头约定”,唯恐签书面协议会伤了彼此的交情。所以,此案也为这些合伙人们提了个醒:无规矩不成方圆,想合作长久,先立好规矩。书面协议必不可少,要明确约定好合伙份额、分配模式、退出路径等事项。只有这样,信任才能更加稳固。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裁判文书网、广州日报微信公众号“上海静安法院”、“重要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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