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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可非公开发行可转债 每3个月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8-30 21:30:01

每经记者 陈玉静    每经实习编辑 刘野    

8月30日晚,全国股转公司联合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实施《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涵盖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下一步将研究推出新三板定向可转债、资产支持证,进一步丰富融资工具。经济学者、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办法的实施确为很多公司拓展了新的融资途径,不过,在执行过程中还是更应该坚持市场化原则,特别是在当下的金融市场和政策环境下。


图片来源: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截图

明确发行主体涵盖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

此次全国股转公司联合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实施办法》,欲通过九方面对可转债予以规范:

一、发行主体,明确可转债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

二、发行方式,明确可转债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三、发行条件,要求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求承销机构从项目承接的角度遵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还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监管要求。

四、挂牌转让,明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在沪深交易所挂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五、转股安排,要求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每3个月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条款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监管要求;债券持有人应当在转股前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六、股东人数,明确可转债发行前及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信息披露,明确发行人在发行环节、日常信息披露环节、转股环节的披露要求。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还应当符合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八、跨市场监管,明确全国股转公司与沪深交易所的衔接与协作机制,确保在可转债发行环节、转股环节及停复牌环节做好监管衔接工作。

九、承继双创债经验,明确与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试点衔接事项。与此同时,鉴于《实施办法》的内容已经涵盖《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下一步研究推出新三板定向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本次非公开可转债制度的出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举措,有利于拓宽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丰富资本形成机制。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民营企业主阵地,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推出把新三板市场的各层次挂牌公司纳入发行主体范畴,将进一步强化新三板市场融资功能。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以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为出发点,聚焦完善市场融资功能,研究推出新三板定向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进一步丰富融资工具,更好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新三板实现发展。

付立春表示,此次明确新三板挂牌公司可非公开发行可转债为很多公司拓展了新的融资途径,不过在执行过程中还应坚持市场化原则,比如公司治理如何、是否能找到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是否卖的出去、市场对于定价是否足够认可,这方面可能会更重要一些,特别的现在这种金融市场和政策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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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晚,全国股转公司联合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实施《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涵盖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下一步将研究推出新三板定向可转债、资产支持证,进一步丰富融资工具。经济学者、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办法的实施确为很多公司拓展了新的融资途径,不过,在执行过程中还是更应该坚持市场化原则,特别是在当下的金融市场和政策环境下。 图片来源: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截图 明确发行主体涵盖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 此次全国股转公司联合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实施办法》,欲通过九方面对可转债予以规范: 一、发行主体,明确可转债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 二、发行方式,明确可转债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三、发行条件,要求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求承销机构从项目承接的角度遵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还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监管要求。 四、挂牌转让,明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在沪深交易所挂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五、转股安排,要求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每3个月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条款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监管要求;债券持有人应当在转股前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六、股东人数,明确可转债发行前及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信息披露,明确发行人在发行环节、日常信息披露环节、转股环节的披露要求。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还应当符合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八、跨市场监管,明确全国股转公司与沪深交易所的衔接与协作机制,确保在可转债发行环节、转股环节及停复牌环节做好监管衔接工作。 九、承继双创债经验,明确与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试点衔接事项。与此同时,鉴于《实施办法》的内容已经涵盖《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下一步研究推出新三板定向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本次非公开可转债制度的出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举措,有利于拓宽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丰富资本形成机制。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民营企业主阵地,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推出把新三板市场的各层次挂牌公司纳入发行主体范畴,将进一步强化新三板市场融资功能。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以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为出发点,聚焦完善市场融资功能,研究推出新三板定向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进一步丰富融资工具,更好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新三板实现发展。 付立春表示,此次明确新三板挂牌公司可非公开发行可转债为很多公司拓展了新的融资途径,不过在执行过程中还应坚持市场化原则,比如公司治理如何、是否能找到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是否卖的出去、市场对于定价是否足够认可,这方面可能会更重要一些,特别的现在这种金融市场和政策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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