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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利差损风险 养老年金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4.025%下调为3.5%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8-30 21:31:32

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易启江    

8月30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进一步深化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通知》下调了养老年金产品的现行评估利率水平。对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其他险种的评估利率要求维持不变。

“未来保险业投资端面临一定压力,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利差损风险,有必要适当下调现行评估利率。”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还表示:“这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加大身故、健康、意外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力度,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同时,经测算,人身保险业为此需要增提责任准备金1200亿元,占责任准备金余额中的1%,有利于全行业更好地履行未来保险赔付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

图片来源:摄图网

“预定利率4.025%”曾成产品卖点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调整部分险种的评估利率水平。对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其他险种的评估利率要求维持不变。

2013年8月,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正式启动,持续了14年之久的人身保险传统险2.5%的预定利率放开。

根据2013年8月原中国保监会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费改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新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也就是3.5%的1.15倍4.025%。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只需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可省去报监管审批一道程序。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之后,保险公司纷纷报备预定利率为3.5%、4.025%的新产品。

近年来,随着市场利率的不断下行,一些保险公司更是将“预定利率4.025%”视为产品卖点,由于是固定利率且按复利计算,投资周期可长达10年甚至15年以上,相比其他理财产品,此类养老年金在市场上颇具吸引力。为抢占市场,在2019年开门红期间,一些保险公司将预定利率4.025%的养老年金作为主打产品销售。

下调评估利率防范利差损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原中国保监会建立了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评估利率,并根据长期利率的变化适时调整。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行业改革的深化,现行评估利率形成机制有待优化。”

监管层认为,要强化评估利率的趋势性调整。“我们认为,未来保险业投资端面临一定压力,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利差损风险,有必要适当下调现行评估利率。”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于可能出现的利差损风险早有关注。2019年开年就有市场消息称,监管对于一些预定利率4.025%的长期养老年金产品已经不予备案,原因为“有较大利率风险”。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认为:“对保险公司来说,销售4.025%利率的产品,也面临投资端的压力。一些保险公司就主动控制此类产品销售的节奏,采取限购等措施防范利差损风险。”

2019年1月,监管部门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近期典型问题的通报》,点名批评了个别险企个别产品在备案中,试图突破有关最低预定利率以及精算假设的限制。

比如,某公司报送备案的某养老年金险保险(万能型)最低保证利率为3.5%,突破备案产品监管规定上限。另一家公司某分红两全保险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率假设为7%,存在较大利率风险隐患。此外,还有个别产品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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