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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或被定性为违法 多方面入手保障“头顶安全”

央视新闻网 2019-08-24 11:06:50

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两年,随着一些悲剧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中发生, 关于“头顶安全”的问题,也不断引起公众热议。

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两年,随着一些悲剧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中发生, 关于“头顶安全”的问题,也不断引起公众热议。

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两天正在进行分组讨论,草案里为高空抛物增设了专门规定,用法律武器守护公众头顶的安全。

如何杜绝高空抛物,让真正的侵权人担责?正在审议的草案三审稿提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意味着,“高空抛物”被定性为被禁止的违法行为,不论高空抛物是否伤人,抛物者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 石宏:如果说没有后果,但是他的行为对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他也构成了刑法的公共安全罪。

有关机关应及时调查 查清责任人

谁从楼上扔了东西?这事谁来查?针对这个情况,草案提出: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这也意味着,法律给相关部门压上了调查的担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 石宏:相关机关有手段,他要及时调查的话,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能找到行为人是谁的。

“全楼埋单”补丁:发现“真凶”可追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个重要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是对于“全楼埋单”的一个很重要的补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 石宏:一旦发现最终的责任人还是他,还是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不是说你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非人为高空坠物 物业要承担责任

此外,现在老旧小区日趋增多,一些高空坠物如果实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物业要不要担责?对此三审稿还增加了一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也就是说,今后遇到非人为的高空坠物,物业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昨天(23日)的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上,来在自各方面的法学法律工作者也针对高空抛物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与会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建议,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应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入手,加大预防、惩治力度。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马怀德:应该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物品脱落致人伤害的,我们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研究,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些专家建议对刑法进行修改,在明确抛掷物品重量、抛掷高度等条件的前提下,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治。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高空抛物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依法确定相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力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审判机关依法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吴兆祥: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中,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应该是在审判实务中普遍存在着直接侵权人,难以查找的问题。导致了这种打击和震慑的力度不够。第二呢是使用侵权责任法虽然对受害人能够给予一定的救济,但是加重了无故的业主的责任。第三个呢,是没有区分抛掷物和坠落物的不同的刑事制裁手段,我们在预防和震慑方面还是有欠缺的。

专家表示,要进一步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做好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证据固定、留存工作。乡镇(街道)、社区应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重要作用,对居民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排查整治有关安全隐患。

(封面图片来自摄图网)

责编 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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