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A股动态

每经网首页 > A股动态 > 正文

科创板交易11条“红线”不能碰 严重者“红牌”罚出场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6-14 21:40:09

今天,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这份《细则》中除对交易机制、异常波动、4种严重异常波动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之外,《细则》还对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监控标准进行了规定,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并对上述行为类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____401030379_banner.thumb_head
图片来源:摄图网

 

每经记者 王海慜 每经编辑 谢欣

昨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开板仪式,正式宣布科创板开板。而上交所负责人也表示,预计在未来两个月之内将看到首批科创板企业的上市。

目前已进入科创板首批企业上市前的最后准备阶段,今天,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这份《细则》中除对交易机制、异常波动、4种严重异常波动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之外,《细则》还对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监控标准进行了规定,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并对上述行为类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上交所方面表示,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

认定4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今日上交所发布的《细则》共6章,条文共计42条。《细则》在《交易特别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停牌时间等事项,并要求市价申报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保护限价。

此外,在《交易特别规定》中关于异常波动认定标准及措施的基础上,《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及可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根据《细则》显示,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另外,《细则》还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将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还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细则》指出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将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十二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细则》要求,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予以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经上市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5大类共11种行为属于异常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通过总结、提炼和归纳现有监管经验,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并对上述行为类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根据《细则》规定,这5大类共11种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如下:

1、虚假申报。《细则》指出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上交所将对三类虚假申报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的交易行为。

(2)连续竞价阶段多次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且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二)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三)申报后撤销申报。

(3)连续竞价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同时存在下列情形2次以上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二)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2、拉抬打压股价。《细则》将拉抬打压股价定义为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细则》也将拉抬打压股价分为三种情形:

(1)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的行为。

(2)在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同时存在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股票涨(跌)幅4%以上的交易行为。

(3)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股票涨(跌)幅3%以上的交易行为。

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细则》表示,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细则》,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主要体现在两种情形:

(1)在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的交易行为。

(2)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的交易行为。

4、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细则》指出,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1)根据《细则》规定,自买自卖是指投资人在股票交易同时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以及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的交易行为。

(2)互为对手方交易则是指投资人在股票交易种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的行为。

5、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根据《细则》,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对此,《细则》指出,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表示,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复多次实施的,上交所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严重者将被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

那么,如果投资者出现了上述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将对应什么样的监管措施呢?

《细则》规定,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可对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四)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五)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六)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七)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值得所有科创板投资人关注的是,《细则》指出,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将从重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二)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三)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

(四)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

(五)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细则》中还对交易所会员及相关人员违反《细则》规定,未适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相关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作了规定。

上交所方面今日表示,此次通过《细则》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主要是基于提升交易监管规范化水平、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落实会员协同监管责任、构建规范有序市场环境这四方面考虑。对于今日《细则》的发布,上海某私募副总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是监管的未雨绸缪,从内容来看,考虑得非常仔细。”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读者热线:4008890008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科创板 异常交易 监管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