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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三家公司伪造财务数据 6家银行被骗29笔高达5.5亿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6-12 22:29:53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山东省滨州邹平县的一起骗贷案的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显示,为了顺利从银行贷款,被告人郑某强利用旗下佰郑油棉、佰福康、金丝生态三家公司,通过伪造财务数据、虚构交易骗取6家银行合计5.5亿元。

每经记者 胡琳    每经编辑 卢九安    

图片来源:摄图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山东省滨州邹平县的一起骗贷案的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显示,为了顺利从银行贷款,被告人郑某强利用旗下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佰郑油棉”)、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福康”)、邹平金丝生态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生态”)三家公司,通过伪造财务数据、虚构交易骗取6家银行合计5.5亿元。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佰郑油棉及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郑某强,虚构与多家公司的贸易背景,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从多家银行骗取贷款。

早在2014年4月,郑某强安排工作人员伪造三份合同书,虚构佰郑油棉与青岛德信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环宇”)的贸易背景,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虚假材料,于同月15日以佰郑油棉的名义与工商银行邹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邹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骗取工行邹平支行贷款1.4亿元。

该笔贷款拨付至德信环宇后,德信环宇按照郑某强的要求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大部分款项用于该公司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建设项目。

德信环宇总经理王某称,其公司未与佰郑油棉签订过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生产线成套装置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当时两公司签订的那几份合同都是虚假的,没有真实业务,目的是佰郑油棉为了能从银行贷款,贷款下来的资金在其公司只是走账。

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凯动力”)、德信环宇、新安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凯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刘某称,这三家公司与佰郑油棉没有业务往来,但是其用这三家公司帮佰郑油棉在办理贷款时走过几笔账。

当时佰郑油棉老板郑某强找刘某帮忙,让其公司帮忙签订假合同作为贷款用途,贷款转到其公司账户后再给佰郑油棉转回去。佰郑油棉从银行贷出款到其公司账户后,其公司按照郑某强的要求将贷款款项全部转到他指定的账户。其用新安凯实业、德信环宇、新安凯动力这三家公司帮郑某强走的账。经确认侦查人员出示佰郑油棉与德信环宇签订的三份合同都是虚假的。

除2014年,2014年至2017年期间,郑某强通过其所控制的多家公司骗取多家银行贷款,总额多达5.54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判决书,上述贷款至今均未归还。

何为郑某强可以从多家银行骗取贷款呢?而且众多银行一再中招?《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招商银行相关证人证词中表示按照银行规定进行了审查,但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口中却成了“其不知上述二笔贷款相关资料中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存在虚假数据”。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东营银行相关人员称“银行默认企业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

东营银行邹平支行的客户经理高某称,佰福康、金丝生态在其银行贷款。银行对近三年来流动资金贷款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情况没有变动,不会对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进行审查,银行默认企业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

东营银行邹平支行副行长高某称,作为分管副行长,负责对贷款复核,由其在“东营银行贷款类业务审批单”复核栏签字,然后由支行行长签字,之后将贷款资料提报分行审批放款。其不知上述贷款材料中的购销合同、账务报表中存在虚假内容,其无审核上述数据真实与否的职责。

在郑某强的辩解中,他提到“银行工作人员并未被骗,他们对借款人提交的虚假材料是清楚的”。

法院认为,其辩护人提交的佰郑油棉财务部的电脑邮件截图,只能说明银行工作人员通过邮箱说明贷款要求,财务人员要按银行要求准备贷款资料,在案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郑某强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时银行工作人员全部知情,即使银行个别业务人员了解该情况,也不能否认银行整体被骗的事实。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

郑某强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除了伪造财务资料、虚构交易,甚至还伪造了国家公章并伪造相关国家机关公文。

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郑某强为向银行提供贷款所需证明文件资料,伙同他人伪造原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邹平县发展与改革局印章2枚,并且用此2枚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4份。

法院裁判文书网显示,邹平县发改局、原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原邹平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载明与公安机关向其单位出示的郑某强伙同他人伪造的相关文件内容、印发时间、批复等不一致。

被告人郑某强提出的辩解意见为,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按照银行要求办理贷款,公司相关数据只有放大之后才能贷出款,其认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伪造的公文、印章是为了贷款,未作他用。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银行工作人员并未被骗,他们对借款人提交的虚假材料是清楚的;二是起诉书指控的三起事实法院已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故本案是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三是指控被告单位及郑某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佰郑油棉、佰福康、金丝生态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金融票证罪,依法应处罚金;被告人郑某强作为被告单位佰郑油棉、佰福康、金丝生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佰郑油棉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六百万元;对被告单位佰福康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三百万元;对被告单位金丝生态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另外,对被告人郑某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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