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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事件调查:这就是结局?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5-28 17:25:24

每经记者 张素书     每经实习记者 香菱    每经编辑 师安鹏    


▲ 图片来源:摄图网

掉了一枚铁钉,毁掉一只马掌;毁掉一只马掌,失去一匹战马;失去一匹战马,惨败一场战役……

“奔驰维权事件”调查结果,再次印证了这一道理——不要小瞧任何一颗“螺丝钉”,无论是发动机故障中的螺栓,还是事件中的“微小个体”。

西安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结果显示:涉事奔驰质量问题,缘起于落在发动机里的一颗螺栓,进而引发蝴蝶效应——经销商西安利之星诸多违规行为被调查,监管部门从重处罚其100万元,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元胜公司)亦被另案查处……

回顾事件发酵期间,北京奔驰销售服务公司曾有声明:如果调查结果显示相关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其销售运营授权将被终止。

如今,西安利之星违规违法行为实锤,奔驰官方又将作何表态?

确实是挺棘手的事儿,不光是经销商问题,还有质量事故产生的品牌负面影响,都需要时间来消化——当然,这些都是后话。

现在,先来看看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较长,粉巷君(ID:nbdfxcj)梳理其中看点,以飨读者。

发动机故障:里面竟落有螺栓!

今年4月9日,西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转办的消费者投诉。

投诉人(王女士,化名)称其从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之星)购买的奔驰品牌CLS300动感型跑车,提车当天发现汽车发动机漏油等问题。

4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利之星进行现场检查。4月12日对利之星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立案调查。

4月13日,王女士又提出利之星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的问题。西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上述两项涉嫌违法行为并案处理。

前一天,也就是4月12日,该局对涉案车辆依法查封,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发动机有关事项进行鉴定。

经查:2018年12月27日,利之星从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车辆。2018年12月30日,利之星对涉案车辆完成了PDI检测,检查结果为合格且未发现涉案车辆发动机漏油状况。

今年2月25日,王女士与利之星签订《销售合同》,以贷款方式购买涉案车辆。

▲ 图片来源:每经实习记者 陈嘉伟 摄

3月27日,王女士提车当日发现行车电脑提示“下次加油时加注1L 机油”,遂向西安利之星反映该车故障。

利之星对车辆检查后发现发动机曲轴箱破裂,裂痕受力方向为由内向外。因利之星与投诉人未就车辆维修退换事宜达成一致,投诉人向12315、12345 等反映该问题。

4月18日,经该局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

1、该车发动机缸体右侧因破损并漏油。该车发动机在装配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固定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高速运转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大头撞击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破缸体。

2、该车发动机无更换、维修历史。

3、该车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垫资服务费:没有必要收取

利之星作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合作方,在明知发放贷款条件和时限、起息日期和车辆真实交付日期等信息的情况下,未向王女士如实告知上述信息。

其利用王女士尽早提车需求,介绍王女士与陕西元胜公司,于今年3月22日签订《垫款服务协议》。

双方约定在贷款审批之前,由陕西元胜公司按照金融机构核定的贷款金额,先行垫付购车款并代办车辆抵押登记等,王女士无需等待贷款审批即可提车。

陕西元胜公司收取王女士服务费12575元、抵押费1500元、车辆挂牌费1500元(服务费由陕西元胜公司收取,后按比例定期转入当事人账户。)

3月27日,利之星通过奔驰金融业务系统,将王女士的贷款合同激活,贷款于当日开始计息。陕西元胜公司通知利之星从该公司垫资款专户划扣垫付款;利之星向王女士交付了所购车辆。

▲ 图片来源:每经实习记者 陈嘉伟 摄

3月28日,奔驰金融向王女士发放的购车贷款转账至西安利之星经营账户。利之星在王女士实际已获得奔驰金融相应数额贷款无需垫资的情况下,未告知王女士真实情况,仍为王女士提供无需必要的垫资服务。

4月12日,陕西元胜公司向王女士退还收取的服务费15575元。

基于上述事实,西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利之星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这辆奔驰CLS300型号轿车,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该销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

2、利之星隐瞒发放贷款的条件和时限、起息日期、车辆真实交付日期等重要信息,且在王女士实际已获得奔驰金融相应数额贷款的情况下,未告知王女士真实情况,仍为其提供无需必要的垫资服务并收取垫资服务费。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西安利之星:要求减轻处罚额度

今年5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向利之星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市监工高听告字〔2019〕第7号),利之星当场予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利之星未提出听证申请。

5月16日利之星向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提交《陈述书》称:

1、该公司在陕西元胜公司垫款后向王女士交付车辆,车辆交付后收到奔驰金融放款,由于陕西元胜公司逾期垫付购车款,导致王女士对垫资服务费不满。

▲ 图片来源:每经实习记者 陈嘉伟 摄

2、该公司未向王女士收取垫资服务费。因与王女士已达成谅解,利之星要求减轻行政处罚额度。

经复核,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利之星的陈述理由与其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无关联性,故该局不予采纳。

对利之星提出的减轻行政处罚额度的请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利之星不具备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不予支持。

高新监管局:顶格处罚合计100万

西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虽然利之星在案发后能够配合案件调查,并与王女士达成和解,但其违法行为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

对利之星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款之规定,鉴于利之星与王女士已经达成了换车等和解协议,无违法所得,故对其作如下处罚:罚款伍十万元。

对利之星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鉴于陕西元胜公司已将收取王女士的服务费12575元已经退还本人,无违法所得,故对其作如下处罚:罚款伍十万元。

以上两项处罚合计:罚款壹佰万元整,上缴财政。

尾声:西安利之星是否会关门?

最后,再说一点处罚书之外的事情。

据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通报,执法部门对陕西元胜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

包括大家关心的金融服务费问题,能否从个人正义上升到制度正义,都是后续值得持续关注的事儿。

至于对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今天,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也已经发布致歉声明。

说到这儿,还有个话题值得重点一提。

事件发酵期间,北京奔驰销售服务公司曾发布《关于西安车主用车经历的进一步情况说明》。

其中提到,如调查结果显示,相关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其销售运营授权将被终止。

如今,来自官方的调查结果已经出炉,北京奔驰销售服务公司的上述承诺,是否将履行?

(封面图来源:每经实习记者 陈嘉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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