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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AI换脸”涉侵权!《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增加专门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4-20 20:16:14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的草案二审稿针对技术“换脸”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的问题,专门增加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姚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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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程序员只要运用并不复杂的程序和代码,就能让老电影里的演员“变脸”成时下的当红流量明星,最近,“AI换脸”技术在网络上火了。今年2月末,一个运用这种技术将94版《射雕英雄传》电视剧中朱茵饰演的黄蓉,换“脸”成了杨幂的小视频,一经发布,便在网络上收获了1.2亿次点击和2.8万条讨论。

在感叹技术发展速度的同时,也有不少网民担心:这种“AI换脸”技术,是否会侵犯被“换脸”者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换脸”,是否构成侵权?万一公众人物甚至普通人的脸被“换”进一些色情、暴力、血腥视频,我们又该怎么应对?

4月20日上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的草案二审稿针对技术“换脸”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的问题,专门增加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换脸”屡见不鲜 急需法律规制

为何此次的二审稿对技术“换脸”侵犯肖像权的情况作出专门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增加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将草案第八百零三条修改为: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记者也在浏览网络有关内容后发现,目前,网上“AI换脸技术”过于泛滥,“换脸”造假的成本也较低,的确需要出台专门法律条文进行规制。

比如说,在某国内知名弹幕视频网站,以“AI”换脸技术搜索视频,可以找到多达25页的结果,视频的题材也是眼花缭乱:徐锦江换脸“海王”、“雷神”;周星驰换脸六小龄童;吴彦祖换脸倪大红......

而在某技术交流博客上,博主更是指出,“AI换脸”的技术成本非常低。他在文中提供的方法显示,只需要写一个200行左右的程序脚本,就能自动将一幅图片的脸替换为另一幅图片的脸。

胚胎、基因等医学科研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除针对遏制“AI换脸”中出现的侵犯肖像权行为增加有关条文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此次的草案二审稿还针对技术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涉人格权问题,增加了一系列专门规定。

比如,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此外,草案第七百八十九条还规定了对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试验的要求。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对开展人体试验活动,涉及人格权保护,必须进行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二是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三是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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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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