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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王维维:图片公司不享有版权,则索赔涉嫌欺诈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4-13 09:49:11

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实习编辑 易启江    

因出售“黑洞”照片引发的“视觉中国”事件持续发酵,同属图片公司的全景网络也因出售前国家领导人照片而被推上风口浪尖,遭全民声讨。

国家版权局将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

针对该事件引发的图片版权等方面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

王维维 图片来源:本人供图

王维维律师曾是国内知名法治报道记者,目前从事公司合规法律业务,以及重大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业务,也是多家媒体特约评论员。

就视觉中国、全景网络等图片公司的基本商业模式本身而言,王维维指出,基于图片侵权发起的诉讼及后续双方就侵权问题展开的谈判协商,这都是属于在法律的范畴内展开。但王维维同时指出,如果对于一些版权不属于视觉中国、全景网络这类图片公司的图片,若图片库对此展开维权,则会涉嫌构成欺诈。如果图片公司基于其未获授权的作品进行诉讼,作品数量较大或作品价值金额较大,还将涉嫌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图片公司对无版权图片索赔属于欺诈

NBD: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公布于世后,全球手机刷屏,而视觉中国却把该照片收于其图库并称购买后才可以使用。不少网友也称此前被视觉中国、全景网络等图片公司“打着版权的名义强行索要高额版权费用”。请问在您看来,这类图片公司商业模式是否合规?

王维维:这一事件中,大家很关注被称之为“勒索式营销”这一问题。这种营销是否合法?我们需要分开来讨论。对于视觉中国、全景网络等图片公司合法拥有版权的图片,其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诉讼,也有说通过诉讼的方式可能要求谈商业合作。这种商业模式本身是合法的。

为什么说合法?首先,它是版权人或被授权人,而被起诉方确实是侵权方,作为版权人,它确实有权诉讼侵权方,而且其后续要求商业合作,实际上也都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因为就算进入到诉讼程序,法院仍将主持调解,在这其中,双方可能去洽谈各种可能的和解方式,包括商业合作,这都还是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

另外一点,也有人说像全景网络、视觉中国这类公司,在有意和图片使用者谈商业合作的情况下,后者未配合商业合作,于是图片公司可能在赔偿主张中提高价格。我认为,如果说这不合理,但至少是合法的。因为要求版权方遵循市场价格,但目前并没有这类价格规范,不能说多要几百块就属违法。我认为这属于商业性质的行为。因此,就其基本商业模式本身而言,这是属于在法律的范畴内展开的。

但另一方面,昨天的黑洞图片、国旗和国徽图片等事件暴露出来,视觉中国、全景网络等公司网站实际上有大量并未拥有版权的图片。对于这些图片,如果这些公司仍以版权人或被授权人的身份,去向这些所谓的“侵权方”主张版权,轻一点儿的,这叫欺诈,如果从数量到金额上达到一定水平,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但是目前并没有证据显示,这些公司拿着比如说前国家前领导人照片等向图片使用者索赔。

NBD:那还是拿“黑洞”照片来说,图片公司声称只能购买后才可以使用,但事实上它并未获得欧洲南方天文台的版权转让。就这个事件本身来说,您认为图片公司合法吗?

王维维:如果是这样,它肯定是一种欺诈行为。

NBD:另外,像视觉中国网站的国旗国徽图片,全景网络上的前国家领导人照片,如果也要求购买了才能使用,这个是否合规?

王维维: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以说是欺诈。但他们肯定有自己的风控合规部门,比如说国旗国徽,虽然摆在它的网站页面上,虽说是有付费要求,但是你用了,它也不太可能就这个提起诉讼。

NBD:那假如我按照他们的提示或要求付费后再下载,后来发现这张图片是没有版权的,我其实不用付费,那我可否起诉图片公司?

王维维:这个肯定是可以起诉的。

使用者可调查对方是否真正合法享有版权

NBD:不少网友称此前被这类公司“打着版权的名义强行索要高额版权费用”,这也被公众称为“勒索式维权”。请问面对这种情形,图片使用者该如何应对?

王维维:人们还是需要提高自身版权意识,一方面在获取作品之时应当留意该作品上是否有版权归属,另一方面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当以合理使用为限,不将自身设有版权的作品用于商业行为之中。如果需要运用大量图片作品的,应当选择依法购入版权。同时,在面临相应的纠纷时也无需惊慌,设法调查权益的主张方是否真正合法享有争议作品的版权,并且通过作品创作、市场等方面因素对争议作品的价值进行衡量,从而得出一个合理的价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选择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求助。

也就是说,第一,不要被其起诉的索赔金额吓到了,觉得一张照片价格都这么高,我可能后面侵权的还有一千多张,担心金额很高。但不要被吓到。第二,不要被之前的一些司法判例所影响。因为像这种图片侵权的赔偿金额,全国各地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其实判决差异很大。价格取决于图片拍摄难度、原创性和作品的用途,所以说最后实际的赔偿金额也都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说图片一看就是拍摄的难度很小,赔偿金额可能就很低。

NBD:您认为从监管的角度来说,针对这类商业行为,监管可以做哪些?

王维维:目前国内关于图片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还有待完善。在文字著作权使用上,国内目前已经有发改委与国家版权局共同制定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但图片的相关办法还未制定。这也使得市场上的图片作品定价缺乏参照。建议可以根据图片拍摄难度、原创性以及作品用途等不同角度,对于图片作品的使用及付费等也进行相应系统性规定,给予广大图片作品使用者一个可以参考的行业标准,同时也对行业内秩序进行调整与规范。另外,版权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图片库等公司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各家版权图片库进行核查,避免滥竽充数。

NBD:您对这类图片公司的商业行为还有哪些评价?

王维维:作为图片公司一方,其还是应当完善自身监管系统。一方面对于收录摄影师提供的拍摄作品应当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将未经授权的作品收录进版权库中;另一方面应当制定出针对作品特点而进行调整的价格机制,使得图片的定价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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