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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5亿规模未达标,739万绩效“泡汤” 原投资总监与基金公司对簿公堂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3-13 12:19:14

原长信基金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薛天状告长信基金,要求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绩效奖金人民币739.41万元。经审理之后,法院认为,薛天要求长信基金支付2016年绩效奖金739.41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那么,为什么薛天要告长信基金,而法院为什么又认为依据不足呢?

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叶峰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劳动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原长信基金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薛天状告长信基金,要求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绩效奖金人民币739.41万元。

根据法院经审理之后认定的事实,整件事情的经过大致如下:

薛天原系长信基金员工,担任长信基金的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双方签订的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于2017年4月21日再次签订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28日的劳动合同。上述二份劳动合同均约定薛天的每月工资为税前83333元,及长信基金根据经营状况和薛天的工作表现,按照长信基金薪酬制度的规定,另行发放绩效奖金等。

2017年6月28日,薛天与长信基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12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薛天提出的仲裁申请,薛天要求长信基金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绩效奖金739.41万元。2018年2月8日该委作出裁决,对薛天的请求未予支持。

2018年4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薛天与长信基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之后,法院认为,薛天要求长信基金支付2016年绩效奖金739.41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长信基金相关人士表示:“对于这件事情我也不太了解,薛天在长信基金是好久之前了。”那么,为什么薛天要告长信基金,而法院为什么又认为依据不足呢?

主张按2015年制定的考核办法发放奖励

这主要还得从长信基金的考核机制说起,2015年2月10日,长信基金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审核并通过了包括国际业务部在内等部门考核方案,其中国际业务部的考核方案为:

1、考核目标:2015年以部门收入覆盖部门支出作为基本目标,逐步成为公司的一个盈利部门,并以部门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

2、考核标准:2015年和2016年分别以部门收支达到平衡和创造利润为主要考核标准,达到标准后公司酌情给予绩效奖励;部门如果创造利润,公司将100%的部门利润返还给部门作为员工的绩效奖金……本考核办法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

2016年1月28日,长信基金向薛天发送国际业务部2015年绩效的电子邮件,确认2015年国际业务部的部门净收入扣减部门成本后的部门绩效奖励为187.62万元。2016年3月31日长信基金发放薛天2015年绩效奖励38.78万元,2017年1月18日和1月25日长信基金分别发放薛天2015年绩效奖励62.95万元和19.6万元。

而对于2016年的部门收入,薛天与长信基金双方确认2016年度国际业务部完成公募管理费收入(税后)161.03万元和专户管理费收入(税后)1021.12万元(即管理费收入总计1182.15万元)、部门成本合计332.04万元。

薛天主张按照2015年制定的《国际业务部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费收入1182.15万元扣减部门成本332.04万元为部门创造的利润计850.11万元,该部分利润的100%返还给部门作为员工的绩效奖金,再按国际业务部创造利润与实际获得的当年度绩效奖金的87%比例计算(即850.11万元×87%)作为2016年的绩效奖金739.41万元。

2016年重新制定考核办法

薛天的这个主张之所以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在于原来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在2016年发生了变化,2015年9月15日长信基金在其内网发出《关于孙红辉岗位聘任和公司高管分工调整的通知》,告知全体员工由副总经理邵彦明分管国际业务部及其他部门。

2015年12月30日长信基金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专户理财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国际业务部和各分公司(销售大区)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考核方案由财务管理部和综合行政部拟定并发文通报(详细内容通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2016年3月2日,综合行政部向分管国际业务部的领导邵彦明发出标题为《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和《电子商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电子邮件,3月10日邵彦明在《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上签字确认。

2016年3月14日长信基金在内网公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下发国际业务部和电子商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一、考核目标:

1、国际业务部考核以所创造的收入覆盖支出后为公司创造的利润贡献作为目标,并以部门收入扣减直接成本后的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

2、以QD类公募管理基金的日均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为考核前提,5亿元以下无绩效奖励;若日均规模未达5亿,次年部门基本工资总额下调20%;若日均规模未达2亿,由总经理办公室决定处理措施。

二、考核标准:1、部门收入包括:公募基金管理费收入;主动管理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通道类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50%;专户产品业绩报酬的55%。2、部门成本包括:基金尾随、相关税金、居间费用、分成费用、人力成本、部门可控费用、系统支出、房租物业水电等直接支出。3、部门净收入=部门收入-部门成本。4、部门绩效奖励提取标准如下:部门净收入在350万元(含)以下,当年无绩效奖励计提;部门净收入超过3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净收入的24%计提部门绩效奖励。……

五、本考核办法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公司每年末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因两条考核标准均不满足被驳回

可以看出,新的考核办法更加细化,对于日均规模、部门收入、部门成本、提取标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长信基金认为,按照《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规定,2016年国际业务部的QD类公募管理基金日均规模为2.76亿元,未达到5亿元的考核前提,故无绩效奖励;2016年国际业务部的专户管理费收入按50%计后,扣减部门成本后部门净收入为339.55万元,未达350万元,因此当年无绩效奖励计提。

法院则认为,薛天于2016年3月已知晓并了解《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且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从未就上述管理办法向长信基金提出异议,因此认定薛天知晓并同意遵守长信基金实施的《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不过法院指出,《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了无绩效奖励的二种情形,即以QD类公募管理基金的日均规模达到5亿元为考核前提,5亿元以下无绩效奖励,以及部门净收入在350万元(含)以下,当年无绩效奖励计提。由于双方确认QD类公募管理基金日均规模不论是否达到5亿,部门净利润均可能达不到350万元或超过350万元,因此上述关于无绩效奖励二种情形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

该管理办法系由长信基金单方面制定,对于其中存有矛盾或异议的内容应本着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故只要以上二种考核方法全部或其中一种情形符合发放绩效奖金的条件,劳动者自然有权主张并可获得支持。

但显然,按以QD类公募管理基金的日均规模达到5亿元为考核前提的,由于2016年国际业务部的QD类公募管理基金日均规模为2.76亿元,薛天不符合发放2016年绩效奖金的条件。

另外,双方对2016年度国际业务部完成公募管理费收入(税后)161.03万元和专户管理费收入(税后)1,021.12万元(即管理费收入总计1182.15万元)、部门成本合计332.04万元不持异议。不过依《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中考核标准第1条规定“部门收入包括:公募基金管理费收入;主动管理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通道类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50%”,2016年国际业务部的专户管理费收入按50%计,扣减部门成本后的部门净收入为339.55万元,未达350万元的计提标准。

综上,法院驳回了薛天的诉讼请求。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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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劳动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原长信基金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薛天状告长信基金,要求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绩效奖金人民币739.41万元。 根据法院经审理之后认定的事实,整件事情的经过大致如下: 薛天原系长信基金员工,担任长信基金的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双方签订的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于2017年4月21日再次签订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28日的劳动合同。上述二份劳动合同均约定薛天的每月工资为税前83333元,及长信基金根据经营状况和薛天的工作表现,按照长信基金薪酬制度的规定,另行发放绩效奖金等。 2017年6月28日,薛天与长信基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12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薛天提出的仲裁申请,薛天要求长信基金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绩效奖金739.41万元。2018年2月8日该委作出裁决,对薛天的请求未予支持。 2018年4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薛天与长信基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之后,法院认为,薛天要求长信基金支付2016年绩效奖金739.41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长信基金相关人士表示:“对于这件事情我也不太了解,薛天在长信基金是好久之前了。”那么,为什么薛天要告长信基金,而法院为什么又认为依据不足呢? 主张按2015年制定的考核办法发放奖励 这主要还得从长信基金的考核机制说起,2015年2月10日,长信基金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审核并通过了包括国际业务部在内等部门考核方案,其中国际业务部的考核方案为: 1、考核目标:2015年以部门收入覆盖部门支出作为基本目标,逐步成为公司的一个盈利部门,并以部门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 2、考核标准:2015年和2016年分别以部门收支达到平衡和创造利润为主要考核标准,达到标准后公司酌情给予绩效奖励;部门如果创造利润,公司将100%的部门利润返还给部门作为员工的绩效奖金……本考核办法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 2016年1月28日,长信基金向薛天发送国际业务部2015年绩效的电子邮件,确认2015年国际业务部的部门净收入扣减部门成本后的部门绩效奖励为187.62万元。2016年3月31日长信基金发放薛天2015年绩效奖励38.78万元,2017年1月18日和1月25日长信基金分别发放薛天2015年绩效奖励62.95万元和19.6万元。 而对于2016年的部门收入,薛天与长信基金双方确认2016年度国际业务部完成公募管理费收入(税后)161.03万元和专户管理费收入(税后)1021.12万元(即管理费收入总计1182.15万元)、部门成本合计332.04万元。 薛天主张按照2015年制定的《国际业务部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费收入1182.15万元扣减部门成本332.04万元为部门创造的利润计850.11万元,该部分利润的100%返还给部门作为员工的绩效奖金,再按国际业务部创造利润与实际获得的当年度绩效奖金的87%比例计算(即850.11万元×87%)作为2016年的绩效奖金739.41万元。 2016年重新制定考核办法 薛天的这个主张之所以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在于原来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在2016年发生了变化,2015年9月15日长信基金在其内网发出《关于孙红辉岗位聘任和公司高管分工调整的通知》,告知全体员工由副总经理邵彦明分管国际业务部及其他部门。 2015年12月30日长信基金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专户理财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国际业务部和各分公司(销售大区)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考核方案由财务管理部和综合行政部拟定并发文通报(详细内容通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2016年3月2日,综合行政部向分管国际业务部的领导邵彦明发出标题为《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和《电子商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电子邮件,3月10日邵彦明在《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上签字确认。 2016年3月14日长信基金在内网公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下发国际业务部和电子商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一、考核目标: 1、国际业务部考核以所创造的收入覆盖支出后为公司创造的利润贡献作为目标,并以部门收入扣减直接成本后的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 2、以QD类公募管理基金的日均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为考核前提,5亿元以下无绩效奖励;若日均规模未达5亿,次年部门基本工资总额下调20%;若日均规模未达2亿,由总经理办公室决定处理措施。 二、考核标准:1、部门收入包括:公募基金管理费收入;主动管理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通道类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50%;专户产品业绩报酬的55%。2、部门成本包括:基金尾随、相关税金、居间费用、分成费用、人力成本、部门可控费用、系统支出、房租物业水电等直接支出。3、部门净收入=部门收入-部门成本。4、部门绩效奖励提取标准如下:部门净收入在350万元(含)以下,当年无绩效奖励计提;部门净收入超过3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净收入的24%计提部门绩效奖励。…… 五、本考核办法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公司每年末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因两条考核标准均不满足被驳回 可以看出,新的考核办法更加细化,对于日均规模、部门收入、部门成本、提取标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长信基金认为,按照《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规定,2016年国际业务部的QD类公募管理基金日均规模为2.76亿元,未达到5亿元的考核前提,故无绩效奖励;2016年国际业务部的专户管理费收入按50%计后,扣减部门成本后部门净收入为339.55万元,未达350万元,因此当年无绩效奖励计提。 法院则认为,薛天于2016年3月已知晓并了解《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且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从未就上述管理办法向长信基金提出异议,因此认定薛天知晓并同意遵守长信基金实施的《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不过法院指出,《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了无绩效奖励的二种情形,即以QD类公募管理基金的日均规模达到5亿元为考核前提,5亿元以下无绩效奖励,以及部门净收入在350万元(含)以下,当年无绩效奖励计提。由于双方确认QD类公募管理基金日均规模不论是否达到5亿,部门净利润均可能达不到350万元或超过350万元,因此上述关于无绩效奖励二种情形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 该管理办法系由长信基金单方面制定,对于其中存有矛盾或异议的内容应本着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故只要以上二种考核方法全部或其中一种情形符合发放绩效奖金的条件,劳动者自然有权主张并可获得支持。 但显然,按以QD类公募管理基金的日均规模达到5亿元为考核前提的,由于2016年国际业务部的QD类公募管理基金日均规模为2.76亿元,薛天不符合发放2016年绩效奖金的条件。 另外,双方对2016年度国际业务部完成公募管理费收入(税后)161.03万元和专户管理费收入(税后)1,021.12万元(即管理费收入总计1182.15万元)、部门成本合计332.04万元不持异议。不过依《国际业务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中考核标准第1条规定“部门收入包括:公募基金管理费收入;主动管理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通道类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50%”,2016年国际业务部的专户管理费收入按50%计,扣减部门成本后的部门净收入为339.55万元,未达350万元的计提标准。 综上,法院驳回了薛天的诉讼请求。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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