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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建言献策 杨铿代表“两会”期间以建议形式积极关注社会热点话题

2019-03-06 12:39:54

本次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蓝光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杨铿先生认真履行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职能,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国是,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环境治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思考和仔细调研,并以大会建议的形式,分别就“持续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拓宽空气治理举措”、“在刑法层面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等现实热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持续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拓宽空气治理举措

杨铿代表谈到,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个别地区污染仍然较重。他说,每当看到和想到成千上万的孩子们在中度污染甚至重度污染的空气条件下,还在操场上参加体育运动,就很心痛。尤其是一到冬季,医院中总是极其拥挤,充满黑压压的看病人群。一旦想到病人、老人和儿童这些弱势群体身处污染的空气中,心情就很沉重。感觉我国蓝天保卫战任重道远,更是急迫和重要。

杨铿代表特别指出,清洁的水源、安全的食品、药品以及好的空气是良好营商环境的最基础的保障。如何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打赢这场蓝天保卫战,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

为此,杨铿代表经过细致调研和深入思考后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出台政策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是近些年雾霾频发的主要“元凶”之一。基于此,需在几个层面加强政策支持。首先,坚决全面尽快推进符合国六标准燃油的使用,大力推动符合国六标准燃油的供应,逐渐停售低于该标准的燃油;其次,坚决全国全面尽快推进符合国六标准各型号发动机的强制使用,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多项倾斜举措,大幅调动自主品牌车企研发、应用符合国六标准发动机的积极性;再次,总结已试行国六排放标准城市的经验,在全国加速推进落地执行,如北京、广州、天津及成都等部分城市都拟于2019年分别针对重型或轻型机动车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建议及时总结这些城市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成功经验,加大力度将试点范围扩展到更多城市;另外,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消费者

购买符合国六标准排放的新车,比如,可以通过税收减免,或者在汽车牌照等方面对国六标准汽车倾斜,提高消费者的积极性。

第二,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扶持力度。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的同时,加大力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首先,推进公共车、出租车进入全面电动化;其次,通过加大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补贴充电桩建设,进一步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第三,建议持续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以此更好地落实绿色出行,减少汽车的使用。这样,不仅能够有效治理空气污染,还能极大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加速城市圈与城市集群的建设,还同时推动产业的转型升级以及更进一步的城市化进程,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时,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能。

二、在刑法层面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

杨铿代表谈到,现行《刑法》涉及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的内容存在刑法立法保护相对滞后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立法缺失和不同等、司法保护不平等等问题,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的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复杂的经济形势及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

杨铿代表分析,导致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民营经济也经历了从否定到相对肯定再到肯定的漫长过程。而由于立法的缺失、滞后和不同等,司法上的偏向,导致民营企业在面对财产权被不法侵害时,保护极为不足。这些情况不经意地伤害着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也与党和国家积极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极不匹配。

为此,杨铿代表指出,是时候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滞后条文进行修订和增加了。他建议从三个方面来进行改进:第一,坚决贯彻同等立法、平等司法保护原则。同等即“平等”,是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最普遍的法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和司法所坚持的首要原则。在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方面,不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需确立同等立法、平等司法的保护原则,不再根据财产所属主体的性质进行区别对待,而是根据财产所受到的侵害进行平等保护。如果对不同的主体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这一基本法则就无从谈起,只有彻底消除“厚公薄私”的思想痼疾,在执法、司法活动

中才能自觉的公平对待不同的所有制经济结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第二,尽快修改刑法立法,通过修改和调整相关条款,建构先进、系统的民营企业财产刑法保护的罪刑体系。在刑法的任务中明确保护私营企业财产权的内容,并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公私财产”做出解释性规定。同时,不再根据公司、企业的性质在罪与非罪上区别对待,针对侵犯同一法益的犯罪,做统一处理,规范法律适用尺度。第三,统一刑事追诉的标准。针对同质的违法行为,设置相同的追诉标准,既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又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在未来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要尽量弱化财产在属性上的差别,并按照行为的性质及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对侵犯企业财产权的行为设置统一的刑事追诉标准,使私营企业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实现同等立法、平等保护。

就此建议,杨铿代表坦言,这既是私营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的必然内涵,更是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平等观念的具体实现,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信心,让“有恒产者有恒心”,让广大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进一步提升我国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责编 余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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