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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之橙深圳遭处罚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产品符合要求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2-19 19:16:57

上海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竹平表示,该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铝合金部分是否接触到橙汁,而深圳与上海两地监管部门对于铝合金部件和酸性食品的接触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每经记者 陈祺欣    每经编辑 陈俊杰    

今年1月,橙汁自动贩卖机品牌“天使之橙”被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没约120万元,原因是鲜榨橙汁机内部的铝合金上下爪部件没有镀膜,直接接触酸性食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但在上海,事件出现了不一样的结论,“天使之橙”发布声明称,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经过现场检查,认为上下爪并不会接触橙汁等酸性食品,对此不予立案。

针对同一件事,为何两地监管部门作出相异的判断,天使之橙的橙汁又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就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予以分析。

两地监管部门判定结果相异

据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官网信息,“天使之橙”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中多个与食品接触的部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用于在深圳经营活动的“天使之橙”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为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统一负责采购橙子等原料,统一收取消费者货款。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深圳市自动贩售机设备的日常维护、经营场地的开发等经营活动。

经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现场验证及鉴定,“天使之橙”现榨橙汁机内部压榨橙子的“上下爪”部件已接触橙汁,而橙汁属于酸性食品,该设备内部上下爪部件材质为铝合金,未覆有有机涂层。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规定:金属材料和制品(镀锡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触面未覆有机涂层的铝和铝合金、铜和铜合金,以及金属镀层不得接触酸性食品。

不过,事件在上海出现了不一样的结论。近日,“天使之橙”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天使之橙®全智能现榨橙汁自助贩售终端”的铝件上爪、铝件下爪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要求,经现场验证,上述铝件上爪、铝件下爪未接触橙汁等酸性食品,因此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成立,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据上观新闻报道,2月18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技术人员取出上下爪,用墨水涂抹其铝合金部分,再放回橙汁机内榨汁,反复三次实验,未发现有墨水进入最终售卖给消费者的橙汁中。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认为,实验把涂抹在铝合金上的墨水视为铝合金,如果铝合金部件直接与橙汁接触,那么橙汁就会带入墨水。三次实验证明,上下爪的铝合金部分未与橙子内部有直接接触。

制定铝迁移标准意义更大

对于两地不同的判定结果,以哪一方为准?上海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竹平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深圳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撤销之前,决定仍然是有效的。但企业如果对此结果存在异议,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曹竹平表示,该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铝合金部分是否接触到橙汁,而深圳与上海两地监管部门对于铝合金部件和酸性食品的接触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即,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上下爪的聚丙烯部件是塑料材质,不属于铝合金部件的一部分,而深圳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其是一个整体,另一方面,深圳市场监管部门可能认为接触了橙子表皮就属于接触到了酸性食品,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则认为接触橙子果肉和果汁才属于接触酸性食品。不过,相关监管部门或许可以考虑直接对橙汁产品进行抽样,制定食物中的铝迁入限制性标准。

记者注意到,不少专家对此持相同的态度。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监管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捍卫食品安全,除了纠结上下爪的这个抓头是否接触果汁之外,更应该注意的是对最终的果汁进行抽检,看其中是否有污染元素。即便合金设备上有涂层,也没法完全阻止金属析出,因为污染元素不一定只来自于抓头。

上海市质检院高级工程师罗婵也表示,橙汁中有多少的铝迁移量,多少的量算合格,多少的量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风险?尽快修订相关标准,以此来判断橙汁的铝含量是否超标,这比争论一个部件有没有接触到橙汁更有意义。

行政处罚或不可避免

此外,记者注意到,除了“天使之橙”机器内部铝合金材质上下爪部件未覆有有机涂层外,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提到,“当事人通过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销售现榨橙汁的经营行为,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应当为‘自制饮品的销售’。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申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综上,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9万元的处罚决定。

这是否意味着,即便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成立,其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也构成行政处罚?

上海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竹平向记者表示,上述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也构成处罚理由,但是与“自动贩售机中多个与食品接触的部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处罚理由,要分开看待。

2月1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截至发稿记者未能与其取得联系。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祺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深圳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提出复议

此外,记者注意到,“天使之橙”在前身“五个橙子”时期,曾因霉变橙子被上海食药监部门勒令整改,去年6月也被媒体曝出橙汁里存在黑点。业内人士认为,当下无人零售业正值发展的风口,“天使之橙”运营主体或应在食品安全方面更为注意。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陈祺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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