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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指路”:7000多亿元券商大集合资管产品“非公非私”身份将终结!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1-30 22:33:49

今日晚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也意味着券商大集合产品公募化改造即日启程,大集合“非公非私”的尴尬身份将发生变化。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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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今日晚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指出,存量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同时强调:大集合产品在未完成前述规范前,应当控制产品规模,非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原则上不得新增净申购额,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客户。

此外,该《指引》还区分了取得公募基金资格证券公司与已具有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改造流程。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也意味着券商大集合产品公募化改造即日启程,大集合“非公非私”的尴尬身份将发生变化。沪上一些大型券商资管人士纷纷向火山君表示,会按照要求改造,但也会考虑对一些大集合产品进行清盘。

2年过渡期,时间过后仍留存处置空间

依据《证券法》,证监会于2003年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或其资管子公司先后依法设立了400余只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集合产品)。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布施行以来,证监会持续督促行业机构按照公募基金的要求对大集合产品予以规范。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进一步对公募产品的运作规范提出若干具体要求。《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行业机构普遍关注大集合产品如何适用《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称,为落实《指导意见》、回应行业诉求,证监会制定《指引》,按照分类有序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的原则,对大集合产品进一步对标公募基金、实现规范发展的标准与程序进行细化明确,并给予了合理的规范过渡期,在规范进度上不设统一要求。经规范后,大集合产品将转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稳定运作。

需要明确的是,证券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集合产品)适用本指引,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设立的大集合产品参照本指引进行规范。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指引》要求存量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

但是,过渡期后还是给券商留了一定的处置空间和一事一议的兜底条款。《指引》指出,大集合产品规范过程中,对于产品持有的、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的低流动性资产以及过渡期满仍未到期的资产,在确保公平交易、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必要程序后,允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以存量大集合产品接续、以存量或者新设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接续等方式妥善处置;另外,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确实难以处置的资产,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不过,《指引》也同时强调,大集合产品在未完成前述规范前,应当控制产品规模,非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原则上不得新增净申购额,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客户。

未取得公募资质的券商两条路改造大集合

过渡期结束后大集合产品的方向之一就是公募化,但是券商申请公募资质主要受制于“一参一控”的限制,如果受制于“一参一控”而无法申请公募基金资格的,也就是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就需要按照《指引》要去完成大集合产品的规范验收及产品合同变更申请。

(一)证券公司完成规范工作并取得托管人确认后,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其规范工作进行核查验收,对确已完成规范的大集合产品出具确认函;

(二)取得确认函后,证券公司就该大集合产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合同变更申请,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三)大集合产品变更合同前,证券公司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征求产品投资者意见,投资者存在异议的,在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的前提下,要保障其选择退出大集合产品的权利;

(四)前述程序履行完毕后,大集合产品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运作,在公开推介、销售服务费、销售起点等方面均可参照公募基金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证监会鼓励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将大集合产品管理人更换为其控股、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的方式,提前完成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工作。

相反,具有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取得确认函后,应当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将相关大集合产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注册为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公募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续运作。

大集合产品有改造也会有清盘

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显示,目前有资产净值数据的大集合产品共计398只,截至三季度末,资产净值达7228亿元。

从管理人角度看,共有60家券商具有大集合产品。就规模而言,广发资管高居首位,约1015亿元;其次是华泰证券资管和光证资管,规模分别具有557亿元和540亿元。另外,长江资管、财通资管、广州证券、国泰君安资管及招商资管规模也在300亿元以上。

而从产品来看,共有17只产品规模超过100亿元。其中规模最大的是广发资管旗下的广发金管家多添利,规模达730亿元;其次是长江资管旗下的长江超越理财乐享1天,规模达329亿元。此外,还有6只产品规模也在200亿元以上。

众所周知,券商主动资管类业务中,存在一部分“资金池业务”,其中主要存在于存续的大集合计划中。本次《指引》中明确提出,要对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等资金池业务特征的大集合产品进行规范和整顿。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集合计划规模1.93万亿,相比去年三季度末减少了2650亿元。

“我们会按照监管要求、产品情况及客户情况有步骤地去改造,清盘也不会不可能”,沪上一家大型券商资管人士向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表示。同样,另一家大型券商资管也表示,有改造也会有清盘,清盘主要考虑历史业绩、客户数和开放期等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也提出,对完成规范工作且成效显著的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涉及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设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行政许可事项,在审核进度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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