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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17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2018年总额控制范围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1-29 22:00:26

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支付额度,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需求。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陈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经过国家医保局谈判,近期,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目前,各地也在加快执行落实,将17种抗癌药纳入地方医保支付范围。

11月2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抓紧调整信息系统,制定谈判药品结算管理办法,确保11月底前按规定支付谈判药品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各地应严格执行17号文(《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确定的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企业进行再次谈判。

此外,对于各界关注的药占比问题,通知中显示,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支付额度,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需求。

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肿瘤诊疗规范和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肿瘤治疗规范和诊疗能力配备必需药品、优化用药结构,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促进抗肿瘤药物在临床规范合理使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谈判药品的适应证与使用政策等,保障工伤医疗合理用药需求。 

通知强调,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指导和调度,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对进展缓慢、没有按照规定时限执行政策的省份,国家医疗保障局将适时督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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