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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中国能否存续?严彬针对公司50年经营期限首次发声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0-16 15:40:00

严彬针对公司50年经营期限首次发声:双方明确的合作时间为50年,但受限于当时的相关政策,红牛中国的营业期限在办理工商登记只记载为20年

每经记者 李诗琪    每经编辑 文多    

自9月29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简称红牛中国)在中国的经营期限正式到期,红牛中国与其控股股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下简称红牛泰国)之间,围绕红牛中国能否存续的争议持续升级。

10月16日下午,红牛中国表示受严彬委托,发布了一则关于其五十年合作期限的特别声明。

声明内容显示。1995年,严彬与红牛饮料创始人许书标达成协议,前者在深圳设立了红牛中国的前身公司,后者通过向其销售香精等原材料获取利润。同时,双方明确的合作时间为50年,但受限于当时的相关政策,红牛中国的营业期限在办理工商登记只记载为20年,1998年迁址北京后,其期限仍登记为20年。但随着2002外商投资限制被取消,严彬方认为,红牛中国的营业期限可直接登记为50年。

对此,严彬方面表示已与红牛中国聘请专业律师团,将依据上述50年协议、合资合同中明确的有关“产品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的规定,捍卫企业权益。

 

附:关于红牛中国五十年合作期限的特别声明

针对近期海内外媒体出现的有组织恶意扰乱红牛中国生产、销售、经营的不实言论,受红牛中国创始人严彬先生委托,发表如下声明:

1993年,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泰国天丝”)创始人许书标先生在海南开办工厂,希望将红牛饮料引入中国,因一直无法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始终未能启动投产,遂拟放弃经营。

彼时,许书标先生与严彬先生相识。1995年,双方商定五十年合作原则,由严彬先生在深圳设立红牛中国(本公司前身),自行解决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问题;许书标先生在红牛中国五十年经营期限内,通过向红牛中国销售香精等原材料获取利润,并确保五十年内仅红牛中国有权在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1995年11月,严彬先生引入国资正式设立红牛中国,严彬先生代表筹备设立中的红牛中国与泰国天丝、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五十年协议”),按照商定合作原则,明确约定红牛中国经营期限五十年,在五十年内只有红牛中国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红牛饮料的生产、销售。

为贴合本土、扎根中国,严彬先生调整泰国配方,充分论证新配方红牛饮料的功能性和安全性,使得红牛中国顺利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解决泰国天丝未曾解决之难题,为红牛饮料进入中国市场扫清了障碍。

红牛饮料进入中国市场是从零开始,无任何品牌优势和市场积累,且作为功能性饮料,远不如常规饮品更易被市场接受。1995年末春晚,华彬集团斥巨资推出广告语——“红牛来到中国”,正式将红牛饮料呈现在中国消费者面前。之后,华彬集团持续投入巨额广告、宣传费用,陆续打造“困了累了喝红牛”、“你的能量超乎你想象”等经典广告语,树立并稳固了红牛饮料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的经典形象。

严彬先生是红牛中国真正且唯一的缔造者。通过严彬先生二十多年来在产品配方、商标、生产能力、营销渠道、品牌形象等方面的经营及巨额投入,使得红牛品牌的估值在二十年内一跃超过五百亿元人民币,红牛中国也成为家喻户晓的中国驰名企业。红牛中国二十余年成长和发展所使用资金,均来源于严彬先生个人投入及其资产担保。

红牛中国设立时,恰逢1995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颁布实施,受限于新颁布政策要求,营业期限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暂只能记载为二十年。后红牛中国于1998年迁址北京,期限仍登记为二十年。2002年,前述外商投资限制已被取消,红牛中国营业期限可直接登记为五十年。

五十年协议,是商业合作的基础,是具有最优先效力的基础法律文件,是双方合作的“宪法”。多年合作过程中,许书标先生与严彬先生始终恪守承诺、按照五十年协议约定获取各自利润。因此,在2002年政策限制取消时,公司未曾考虑过有即刻重新办理营业期限登记手续的必要性,只待2018年公司营业期限正式届满时,落实延期登记手续。

2012年,许书标先生去世。此后,许氏家族子女十一人对其父授权、其母亲笔签署的五十年协议确定的合作关系产生严重分歧,自此泰国天丝出现一系列严重违约行为。

严彬先生及红牛中国始终秉持承诺及最大善意,希望与泰国天丝第二代继承者沟通。泰国天丝到中国“摘桃子”、抢夺利益,并且置历史于不顾、置协议约定于不顾、置品牌形象于不顾、置公司数万员工利益于不顾、置上百万合作经销商利益于不顾,严彬先生对此深表遗憾和痛心!

严彬先生与红牛中国相信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为了企业经营、员工生计,保护诚实劳动、诚信经营,严彬先生与红牛中国已聘请由数家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组成的专业律师团,依据1995年11月10日五十年协议,及1995年12月21日合资合同第七章第十九条“合资公司的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规定,捍卫企业声誉、捍卫企业权益!

特此声明!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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