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2018-08-31 15:53:09
8月3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星
8月3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至此,各界高度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尘埃落定。
关于此前大家关注较多的个税免征额,也就是俗称的“起征点”问题,《决定》内容显示,“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而关于此次个税法修改另一个各界关心的重点内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将包括哪些支出,未来将如何落实的问题,《决定》有关内容显示:“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记者还注意到,《决定》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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