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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员工惊现21亿老鼠仓:跟踪知名私募买股票,盈利347万并被入刑!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7-10 22:31:36

此次老鼠仓的涉案人员与以往的来自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不同的是,本次涉案人员来自中登公司。涉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查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账户的交易记录然后趋同交易,而查询的对象包括千合资本王亚伟、展博投资陈锋和鸿道投资孙建冬掌舵的私募基金。累计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21.37亿元,趋同交易盈利347.54万元。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吴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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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涂欣、涂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火山君注意到,此次老鼠仓的涉案人员与以往的来自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不同的是,本次涉案人员来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登公司)。

而且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本次涉案人员是利用职务之便查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账户的交易记录然后趋同交易,而查询的对象包括千合资本王亚伟、展博投资陈锋和鸿道投资孙建冬掌舵的私募基金。

利用职务之便操作交易金额超21亿元

据了解,原审被告人涂健,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涂欣,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系涂健的弟弟。

涂健于1993年3月进入原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工作,2007年5月,轮岗至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的代理机构(实时开户)稽核岗工作,2011年7月,调整至证券账户管理岗,2014年4月16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涂健在业务部门的代理机构(实时开户)稽核岗和证券账户管理岗工作期间,因业务需要,都拥有账户资料及变更(敏感账户除外)、账户拥股及变更的查询权限。

火山君了解到,账户查询权限划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账户查询;另一种是敏感账户查询。“我们部门账户查询管理组那几个人包括涂健在内都有普通账户查询权,敏感账户查询权只有柜台业务所在部门才有,并且公司只有一个人有查询权,而且查询人员需要定期轮换”,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某总监证言说道。

此外,上述总监继续补充道:“我们部门之前一直没有敏感账户查询权,直到2014年3月账户管理部调整为投资者业务部的部门管理的柜台业务划分给我们部门之后,我们部门才有敏感账户查询权,敏感账户查询业务是在柜台业务组里面,其他组都接触不到这个业务的”。

虽然涂健平时工作都接触不到敏感账户,也没有敏感账户查询权限,但是上述总监也说到,敏感账户查询主要是查询公募基金、证券公司的持股情况,普通账户查询是除了敏感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查询。

而涂健正是利用拥有证券账户查询权限,知悉了相关信托产品、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股票拥有及变动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其弟弟被告人涂欣,涂欣按照涂健的指令以实际由涂健控制的“白某英”等证券账户进行操作,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19.72亿元,盈利157.79万元。同时,涂欣也利用其控制的“宋某欣”等证券账户跟随交易。

上述九个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趋同交易股票237只,累计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21.37亿元,趋同交易盈利347.54万元。

王亚伟等明星私募成跟踪目标

火山君注意到,该项判决书显示了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移送的涉案证券账户资料显示,自2011年6月3日以来,涂健开始有查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账户的记录,共计查询上述两类账户400多个;自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白某英”等9个账户与59个私募基金及券商资管计划存在吻合情况,且主要集中在2013年及2014年1月至3月。其中查询:

“某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展博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227次,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某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85次,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某道3期”116次,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某道1期集合资金信托”108次,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某道2期集合资金信托”99次……

其中“某沣”、“某道”分别为华夏基金离职基金经理管理的私募基金。

其实,以上已经不难判断,上述对应的分别是华润深国投-展博1期,管理人展博投资陈锋);外贸信托-昀沣资管,管理人千合资本王亚伟;外贸信托-鸿道3期、山东信托-鸿道1期和山东信托-鸿道2号,管理人均为鸿道投资孙建冬。

如此看来,这些赫赫有名的私募基金是涂健的主要跟踪目标,尤其是展博1期, 查询次数竟多达两百余次,而私募排排网发布的榜单显示,该只私募基金成立于2009年6月,截至2013年底,四年期股票策略对冲基金收益冠军正是该只私募基金。

二审维持原判

其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涂健、涂欣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已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粤03刑初9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涂欣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涂欣上诉提出,其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且积极接受处罚,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并从宽处罚。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存在罪责刑失衡的情况,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但是法院认为,涂欣虽主动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能认定自首。另外,涂欣虽是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又是初犯,在二审期间也表示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但是,涂欣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刑罚,一审法院已认定涂欣为从犯,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该判罚并无不当。上诉人涂欣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关于“涂欣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

一、被告人涂健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被告人涂欣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3475387.6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本文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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