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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华西都市报 2018-04-25 08: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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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明知电动四轮车为超标电动车而承保非机动车三者险,发生事故后,又以交警大队委托鉴定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与投保险种不相符为由拒赔。

近日,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意见不予支持,判决承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在各自的保险限额内按相应比例分别赔偿20285元、32214元。

2016年12月28日下午,游某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在当地一道路上行驶时,与同方向周某驾驶的一辆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电动二轮车受损。经当地交警大队委托相关机构鉴定,上述双方车辆属性均为机动车。之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游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周某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此前,游某为涉案电动四轮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游某共垫付医疗费41283元,一保险公司也实际向其支付赔偿款4700元。

庭审中,游某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均辩称,其投保的四轮电动车经鉴定车辆属性为机动车,这与投保险种性质不相符,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州法院一审认为,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对承保车辆的性质与险种是否相符进行审查,如经审查车辆性质与险种不符,完全可以拒绝承保。而该案中投保人没隐瞒车辆属性,投保后也没有人为改变车辆属性,涉案车辆在投保时本身就属超标电动车,即使承保车辆性质与承保险种不符,也是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所致,投保人并无过错,保险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彭州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廖述花表示,此案争议焦点应是保险公司为拓展业务牟利等,在明知投保标的存在不适格风险的情况下,仍同意承保,是否可成为合同无效的抗辩事由。

该案中,投保人就涉案车辆向保险公司提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要求,即向保险公司发出了要约。保险公司在作出保险承诺前,有义务对保险标的是否符合投保险种进行审查。对审查不符合其承保险种要求的,可以拒保。但在该案中保险公司却同意承保,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超标电动车的属性状况下,认可了超标电动车的非机动车性质,并自愿承保超标电动车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就应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责编 杨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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