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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独角兽”估值有据可依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4-02 00: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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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李蕾 每经编辑 叶峰

3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主要包括总则、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三部分内容,对于私募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的估值相关做了详细说明和规定。

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后的准则将对私募基金投资非上市股权的确认和计量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估值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后的准则将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逐步开始执行。截至目前,私募基金投资非上市股权仍缺乏统一的估值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估值实践中使用各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估值水平良莠不齐。

协会在《指引》的起草说明中表示,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专业化估值,完善资产管理行业估值标准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协会结合私募基金现有的运作管理及信息披露规范,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估值指引(International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Valuation Guidelines)》(2015年12月版),起草了《指引》。

从内容上来看,《指引》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1、明确了指引的适用范围;2、强化估值主体责任;3、保持估值技术的一致性;4、强调公允价值估值原则;5、设定非上市股权估值的假设前提;6、指出使用估值技术的综合考虑因素;7、规定估值的反向检验;8、提出五种具体估值方法、适用场景及应用指南;9、中国市场特定情况相关考虑。

从估值方法上来看,《指引》提出了私募基金在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时通常采用的五种估值方法,即: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市场乘数法、行业指标法、现金流折现法和净资产法。其中,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市场乘数法、行业指标法属于市场法,现金流折现法属于收益法,净资产法属于成本法。《指引》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在选择估值方法时考虑的各种因素,并结合自己的判断,采用多种分属不同估值技术的方法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

对此,有业内人士在评价中表示,现在股权估值的水分比较大,独角兽估值差异大、水分大,“中国基金业协会推出的指引,对全社会合理估值很有参考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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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总则

(一)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专业化估值,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的私募基金,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三)本指引所称的非上市股权投资,是指私募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对于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其股权估值参考本指引执行。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对私募基金持有的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时,参照本指引执行。其他类型的投资基金在对其持有的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时,参考本指引执行。

(五)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第(三)、(四)条进行估值,应当在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中进行约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自律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估值方法和估值参数等承担最终责任,并定期对估值结论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

(七)本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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