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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下调至1/3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3-08 00:55:03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办法》最终将控制类股东的资质定为持股比例1/3以上。对于持股比例超过1/3的股东,保监会表示,新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每经编辑 袁园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陈星

历经两轮的征求意见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发布。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被划为四类: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并分别对持股年限作出明确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最终将控制类股东的资质定为持股比例1/3以上。“这也是经历了多轮讨论和意见征求之后,做出的决定,更符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持股比例达到1/3以上的股东在董事会席位上才会有更多的表决权,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比之前定的30%的比例更准确。

对于持股比例超过1/3的股东,保监会表示,新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此外,保监会也会在后续出台相关文件和配套办法,来辅助《办法》的实施,目前这些文件尚在制定中。同时也会针对《办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完善。

实施分类监管

《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规则体系。一是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的规则,包括对股东资质、股权取得方式、入股资金的具体要求。二是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的规则,包括股东行为规范、保险公司股权事务管理规则。三是股权监督管理规则,包括对股权监管的重点、措施以及违规问责机制。

具体而言,新规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对持股年限作出明确规定: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Ⅰ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并要求,投资者应该用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

《办法》中还提到,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保险公司股东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比此前的二次征求意见稿,《办法》的内容变动主要体现在对控制类股东持股比例的划分上。

在2016年12月份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控制类股东被定义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但这持股比例在保监会2017年7月份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被提升到30%以上。

不过,从《办法》的内容来看,控制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再一次被提升。《办法》显示,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这个比例是经过了多轮讨论,也听取了个各方意见之后确定的,我们认为这个比例是比较合适的。”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前的30%的持股比例主要是参考了上市公司的一些管理办法,但从征求意见和开会讨论过程中发现,持股30%的股东在董事会上并不一定具有绝对的影响力和决策权,经过讨论和商讨,才最终决定了1/3这个比例,这更符合控制类股东的持股比例。

后续将出台配套文件

除此之外,根据《办法》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不过,从目前市场上的从业机构的股权来看,有部分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作为能决定保险公司发展和经营方向的股东,他们后期的股权处理会面临哪些问题呢?

“新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表示,新《办法》出台以后不会否定原来的审核,但保监会也注意到了有一些险企的老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51%,这确实跟新《办法》有冲突。

针对这种情况,何肖锋表示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针对公司治理稳定的保险公司来说,可能会出现保险公司增资的过程中,持股比例51%的股东不能再参与增资,这样一来,老股东的持股比例自然就降下来了;第二种,可能保险企业现存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1%,但是这些公司目前治理不太好的,保监会将采取加大外部董事比例,来约束和制约股东权利。

“公司治理不好的现象比较多,比如说股权纠纷、股东之间互相形成僵局等。”何肖锋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保监会正在做的管理办法中已经开始设立相应的制度,针对治理不完善的、控制类股东持股比超过三分之一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它独立董事达到二分之一的标准,要求加大外部董事比例,通过这种方式来制约它独立。“主要是增加配套文件和办法,正在制定的‘独立董事办法’就是其中之一,相应地增加了监管要求,一旦出台就严格按照文件办法执行,而只有比如股东僵局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等情况出现后,监管才会介入,也就是上述提到的窗口指导。”

据悉,《办法》配套的文件第一个就是独立董事办法,保监会前期已经做完章程必备条款,都是针对公司治理相关的一些办法,目前整套制度还在逐步完善。“现在主要还是看《办法》运行的效果,下一步针对运行中间出现的问题保监会再来进一步完善。”何肖锋表示,包括对整个公司的治理,原来这一文件叫指导意见,下一步保监会将考虑修订成管理办法,上升公司治理机制的法律效力。

“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和规范行业,不会因为《办法》出台就加大处罚,但如果碰了红线,那肯定意味着要受到相关规则的惩罚。”何肖锋补充道,监管的大方向肯定是不变的,也就是从严监管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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