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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公婆签下卖房意向后因房价上涨毁约 儿媳被法院判付25.5万违约金

钱江晚报 2018-02-06 11:03:14

杭州一对年轻夫妻与卖家签下“购房意向”之后,卖家却因故不想卖房了。在这个官司中,小夫妻是原告,房东老夫妇和他们的儿媳,是被告。一审法院判定,购房意向合同解除,儿媳支付原告方25.5万元的违约金。

一对北方来杭的年轻夫妻咬紧牙关,与卖家签下“购房意向”之后,恰逢此时学区房消息明朗,卖家出状况了,“哎呦,这套房子是我公婆的啦,我说了不算的……”“现在人家卖的价格都要高好几十万呢”。最后,对方没有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这个交易就这样黄掉了。

此后双方对簿公堂。在这个官司中,小夫妻是原告,房东老夫妇和他们的儿媳,是被告。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

小夫妻和中介都举证,一直以来,这套房子都是儿媳出面打理。中介说,儿媳一直口口声声,房子是老两口留给她女儿,即孙女的,因为孙女还小,所以由儿媳打理。而且从2009年开始,儿媳一直将此房交给该中介出租,租金也是由中介直接打入儿媳的账户。签订《购房意向合同》的当天,儿媳也是拿着老两口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回迁协议原件来的(当时还未办房产证),说是照顾老人,让老人跑一趟就够了。

被告方在庭上说,儿媳对该房产无权代理,没有得到过老两口的书面授权,《购房意向合同》是无效的。定金退还就可以了,原告方其他应该没有多大损失。法庭审理后认为,意向合同有媳妇的签字捺印,为签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形式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现在真正的房东老两口明确表示没有授权他人处分房产,对媳妇的行为不予追认。这样一来,房子确实就不能卖了,这件事情就应该由儿媳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拱墅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个案子中的儿媳为了订立合同,称自己有权处分该房产,原告方因为她是房东的儿媳所以与她签订合同,而丧失与真正房东签订合同的买房机会。所以法院认为儿媳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前两天,一审法院判定,购房意向合同解除,儿媳支付原告方25.5万元的违约金。

这对小夫妻最后还是买了房,去年6月底买了再往北一公里吉如家园的房子,114平方米,近300万元。吉如家园是卖鱼桥小学文澜校区的学区房。据中介估算,4月份到6月份,吉如家园的房价也上涨了2500多元每平方米。也就是说,这么一耽搁,小夫妻要多付三十万元。

而房东不肯卖的和新南苑的房子,钱江晚报记者昨天查询,单价已接近4万元,也就是说,这套93平方米的房产价格已经将近370万元了。出 如果原告签订的是《房屋转让合同》,就可以主张违约金以及房屋价格上升的预期利益。

(来源:钱江晚报 首席记者 肖菁)

责编 魏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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