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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发文: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1-28 23:58:50

在发行融资工具方面,《通知》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这意味着不管是在实施方案上,还是在融资工具上,债转股开展方式更为灵活和丰富。

每经编辑 张寿林    

每经记者 张寿林

市场化债转股推进一年多来,市场各方在实践中出现不少疑问。近日,由发改委、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市场普遍认为,上述政策在不少方面有大的突破。在开展方式上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而不是只能以股权形式存在;在债转股实施对象企业上,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在债权类型上,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

《通知》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

在发行融资工具方面,《通知》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这意味着不管是在实施方案上,还是在融资工具上,债转股开展方式更为灵活和丰富。

再从实施对象企业上来看,《通知》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这意味着实施主体将更为丰富。

2016年10月发布的上述《意见》指出,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最后从债权类型来看,《通知》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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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发文 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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