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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持证排污 逃避检查等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关闭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1-17 23:13:57

近日,环保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同时,对于超排、私设暗管、篡改监测数据、临时停产逃避监管等,排污企业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每经编辑 李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星

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再向前迈出坚实的一步。

1月17日,记者从环保部获悉,近日,环保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等。

《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同时,对于超排、私设暗管、篡改监测数据、临时停产逃避监管等,排污企业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3类情形不予核发许可证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地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至今共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向约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

对于这些年来不断推进的排污许可证工作,环保部有关负责人称,积累了大量实践和管理经验,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排污许可制其基础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项环境管理制度交叉、重复,污染源“数出多门”、“多头管理”;依证监管力度不足,处罚结果不能形成震慑;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等。

从“十三五”开始,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均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对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注重强化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并通过建立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改变“保姆式”环境管理模式,建立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据了解,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制度是排污单位自行判定达标、及时发现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以及核算实际排放量的重要基础,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环保部门核查企业达标排放、判定企业按证排污的重要检查内容和执法依据。信息公开制度是强化企业持证依证排污意识,引导舆论监督,形成共同监督氛围的基础和重要手段。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环境保护的意义重大,标志着中国规范环境行政管理走出最基本的一步。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大的框架上已经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样了,这也是发达国家环境管理的核心。

那么,哪些排污单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呢?

《管理办法》要求,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此外,对以下3类情形,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企业阻挠复查将按日计罚

《管理办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细化规定了排污单位、环保部门、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细化规定了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违反规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其中,排污单位存在四类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具体包括,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管理办法》强调,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宋国君介绍,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后,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将面临更为严苛的管理,能够很好地杜绝企业的超排、偷排等问题。

对于下一步如何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相关工作,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下阶段,将配合上级立法机关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编制思路是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形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已经成立工作组,组建专家团队,开展了相关工作。同时,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实施,强化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此外,还将不断完善排污许可信息化工作。

对此,宋国君认为,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对排放控制的全部要求,下一步需要改变此前零散的执法方式,同时做好与其他法规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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