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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集团与昔日债权人的矛盾,ST生化该不该背锅?

第一财经APP 2018-01-17 13:56:24

在将ST生化股权转让给佳兆业,全身而退之前,振兴集团还要解决与昔日债权人之间的矛盾。近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向深交所投诉,ST生化对振兴与农行的债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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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向深交所投诉,ST生化对振兴与农行的债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所涉ST生化股份的冻结未经农行允许就“任性”解除。

对此,1月16日,ST生化回应深交所问询称,山西运城中院早于2017年4月25日就做出相关裁定,农行原债权人为振兴集团子公司山西振兴,而非振兴集团,故而依法解除了对振兴集团持有的ST生化股票6162万股的冻结。

不过,1月16日午间,农行相关人士则对第一财经表示,ST生化的说法存在矛盾,在2014年冻结之初,多个山西振兴的债权人均依法冻结了ST生化股份,且后由振兴集团解决了相关债务。

农行相关人士同时称,农行并未收到运城中院所做出的书面裁定,对于ST生化所说的裁定内容农行已派人前去了解,为何股权冻结多年后突然被裁定存在瑕疵,且农行未收到裁定,股权被两度冻结和解除冻结。

“在2014年冻结的时候,我们法务人士也是参照了之前的先例,得到了法院的允许,当时并没有说存在瑕疵,到去年7月我们才得到股权被解除了冻结。”该人士称。

“我们收到的文件是,16年12月份信达把钱打到法院指定账户,不再冻结振兴集团持有生化股票,银行流水、文件证据都有。”1月16日下午,ST生化董秘闫治仲对第一财经如此回应。在闫治仲看来,农行的债务主体是山西振兴,除非振兴集团愿意承担相关债务,否则因子公司的债务去强制查封母公司资产,是不合理的。

由于常年债务纠纷不断,ST生化股份此前一直处于多轮冻结。按照ST生化披露,早在2016年12月14日,振兴集团、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信达签订的《债务重组合作协议》,收购了包括上述3笔在内的振兴集团、山西振兴相关债权,此后按照运城中院要求,深圳信达已在约定期限内将相关案件执行标的本金汇入法院指定账户,以解除相关冻结对振兴集团持有ST生化股票的冻结措施,并不再执行振兴集团。

不过,直到2017年4月26日,ST生化披露2016年年报中显示,振兴集团当时所持ST生化股份仍被12家债权人冻结。2017年7月20日,ST生化再披露称,振兴集团将持有公司的6162万股全部质押给深圳信达,除上述质押外,振兴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不再存在质押、冻结等其他情形。

在股权质押后不久的8月1日,振兴集团又突然增加了3笔冻结,按照ST生化披露,这三笔债权分属于自然人刘宇琦、武汉锅炉、农行。不过,ST生化在四个月后又披露,这3笔冻结均已解除。第一财经此前了解到,这三笔债权本息合计约4.3亿元,相关债权人均称未同意转让给深圳信达,但债权却被解除质押。

对于为何这三笔质押两度冻结又解除冻结,闫治仲称:“对于振兴集团的质押、冻结情况,我们是依据中登公司的资料情况做出事实披露,对于法院4月份做出的裁定文件,我们也是最近跟法院要才拿到的。”对于为何裁定作出后,农行及其他两个债权又出现了解除质押和再度质押的问题,闫治仲认为,农行应走司法程序,找法院解决,而非为难ST生化。

刘宇琦、武汉锅炉相关债权持有人则对第一财经称,早在2016年深圳信达介入振兴集团债务之初,就有若干债权人未同意深圳信达提出的收购方案,债权人与振兴集团的矛盾一直并未解决。他认为,即使按照ST生化披露,运城中院在2017年4月做出了裁定,但此后为何7月解除冻结8月又再度冻结,这之中也是存在前后矛盾的。该债权人认为,尽管相关债权目前已解除冻结,但振兴集团与债权人之间债务若不彻底清偿,将影响其将股权过户给佳兆业。

但闫治仲并不这么认为,他向记者透露,ST生化股权目前有且仅有两笔质押冻结,一笔质押主体是信达,在佳兆业、振兴集团、深圳信达签订的债务重组三方协议中解决,不影响股权转让。另一笔冻结主题是河南明泰铝业,后者相关案件尚未开庭,且冻结仅100万股,也不影响股权转让交易。

责编 姚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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