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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量化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 制定更高同业业务约束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1-07 23:26:04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诸多新特点。为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银监会在日前起草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非同业关联客户和同业业务在风险暴露限度方面分别作出了量化规定。此次办法规定的实施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对实体经济金融支持具有重要作用,并将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

每经编辑 冷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每经记者 冷辉 每经实习编辑 陈适

日前,为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国内单一客户贷款、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提出了监管要求,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5%。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同时,对于同业业务提出了更高的约束:银行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

六大类授信业务被统一纳入监管

银监会提到,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结合国内银行业实践,制订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势在必行。

在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表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具体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它业务。

2014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规定,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

银监会提到,这主要考虑银行授信业务日趋多元化,不再仅限于传统信贷,而目前国内对全口径信用风险集中度没有明确的量化监管要求。定量测算也表明,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上述监管标准,本次实施不会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

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现行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此次规定的关联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较现行要求更为宽松,银监会表示,主要考虑到传统授信以贷款为主,但目前企业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适度放宽监管要求有利于银行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从测算结果看,绝大多数银行也能够达标。

对于同业客户,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商业银行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银监会表示,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此次规定的监管标准,因此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而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

具体安排为:2019年6月30日前,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应压缩至一级资本的100%以下(含);2019年末,应压缩至80%;2020年6月末,应压缩至60%;2020年末,应压缩至45%;2021年6月末,应压缩至35%;2021年末,压缩至规定的25%。

约束豁免政策性银行和地方政府债券

除了规定大额风险暴露量化监管标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和完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二是制定并定期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三是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设定大额风险暴露内部限额,并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与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这一规定比一般同业机构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的规定更为严格。

此外还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些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此次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具体包括: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体。

对于地方政府和政策性银行也均有相关豁免。即商业银行持有的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兴业研究何帆、鲁政委评论称,此次规定提升了商业银行对于同业、非同业客户的授信集中度要求。有助于防止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设计,规避授信集中度。实际中,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设计,规避授信集中度的案例屡见不鲜,此类事件中,一旦出现单一客户财务危机,通常不仅是贷款违约,而是多个品种同时违约,商业银行将实际遭受重大损失。

对于本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出台的多个监管文件,华创资管屈庆称,“2018年监管也许才真正的开始”,监管确实成为当前最影响债券市场的核心因素。这些文件体现了降低金融杠杆、不管是同业杠杆还是债券杠杆等多个方面,会对债券市场产生压力。而值得关注的点在于,它会不会最终倒逼中小银行主动去杠杆甚至出现流动性风险。去通道、去非标,一方面影响到整体资管行业的业务空间,另外非标的限制可能加剧地方政府融资的难度,相关债务的违约风险陡增。

银监会则表示,此次办法规定的实施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对实体经济金融支持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客户授信集中度;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助于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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