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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明确刚兑认定与罚则 向净值化转型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1-20 01:17:50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王可然    

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王可然

打破资管刚性兑付的呼声已有多年,这一次监管部门动真格了。

11月17日,央行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制度形式要求打破刚性兑付,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这次关于刚性兑付监管的亮点不止于明确处罚措施,还明确了刚性兑付的认定。除了通常所理解的资管产品所在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之外,设立资金池通过滚动发行填充从而实现保本保收益,以及未采取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方法确定产品净值,从而对产品保本保收益,这两种情况也被认定为刚性兑付。

对此,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潘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前一类是从结果层面认定,后两类是从过程上认定。

完整定义“刚性兑付”

近年来,企业债务兑付危机频发,但多数都以本息全部兑付最终收场,不过如果是债务人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最终实现兑付,这并非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所认定的刚性兑付。

潘东表示,监管部门这次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刚性兑付作了比较完整的定义。对于第一类情形,比如开放式产品,新投资人购买的同时也有老投资人赎回,所以产品管理人需要每天给投资人一个公允的价格,如果没有采取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方法对产品进行估值,在过程中,这被认定为刚性兑付。第二类情形,是指只通过资金池的方式运作来维持流动性,实现保本保收益。

第三类情形是指,在产品到期时或者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出现投资损失,管理人通过动用自己的资金,比如银行动用自有资金向投资人兑付,从结果上来看,就可以认定为刚性兑付。

“这并不是说,我的资管产品投了几个债券、几个股权,这些债券、股权在过程中出了问题,假定我通过追索去把这个钱拿回来了就叫做刚性兑付。”潘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不属于《征求意见稿》中所认定的刚性兑付。

依照刚性兑付第三类认定,潘东指出,“这几年并不多,特别是银行理财中几乎没有。”

关于打破刚性兑付,此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其重要性。她在2015年就曾强调,“刚性兑付是中国金融业发展最大的障碍。打破理财产品和各种债券和股票的刚性兑付是中国金融健康发展的起点。”

近期吴晓灵再次强调,打破刚性兑付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她表示,风险自担是一切金融活动的基石,金融是居民财产自主运用的活动,是价值跨期转移的契约,承担风险获取收益是金融运行的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稿》也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实行净值化管理

为了有效地打破刚性兑付,《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即资管产品由预期收益率模式向净值化管理模式转变。

《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

对此,潘东形象地介绍,客户去银行买理财产品,假定买的是一年期产品,会看到预期收益率是4%、5%,投资人一目了然,这个就是预期收益率型,但这不符合监管指向的未来资管发展方向。

“你给出了预期收益率,但你投资管理还没有结果呢。所以,《征求意见稿》认为这是一种刚性兑付。未来资管产品就应该像公募基金一样,它是一个每天开放的净值型产品。”潘东说,假定今天买进去是1元,等到1年后到期,产品的净值有可能变为1.07元,也有可能跌到0.99元,最后投资拿到多少收益,取决于这个资产管理组合最后的净值是多少。

“赚了你就赚了,赔了你就赔了,这就是监管倡导的风险收益过手,就是赚的钱都给客户,赔的钱也该客户自己承担损失。管理人只能拿管理费收入,应该是把剩余的收益或者损失都归投资人。”潘东说,这是资产管理行业和银行存贷业务的最大区别。银行存贷业务是借贷关系,资产管理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只能拿管理费。

央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资管新规之破刚兑、去通道、控杠杆

破刚兑,咋认定?

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3、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

去通道,如何去?

1、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等。

控杠杆,怎么控?

1、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2、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3、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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