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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新材控股股东股权仲裁终结 此前签订增资协议书被裁定无效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1-10 19:09:32

博云新材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了长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确认《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无效。

每经编辑 邱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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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邱德坤 每经编辑 姚治宇

11月10日,博云新材(002297,SZ)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冶中心)收到了长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确认粉冶中心与温州环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环亚)签订的《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无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仲裁裁定后,意味着粉冶中心提起的3次股权仲裁完结。

对此,记者致电博云新材,并按照证券部工作人员要求发送了采访函后,对方回复,一切以公告为准。

仲裁完结

事实上,粉冶中心曾分3次提起仲裁。

2017年2月,粉冶中心作为仲裁申请人,分别以宁波金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金仑)、宁波金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金润)、温州环亚作为被申请人,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获受理。

4月,粉冶中心作为仲裁申请人,以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富投资)为被申请人;以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富成长)、株洲兆富新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兆富新材)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获受理。

6月,博云新材公告,粉冶中心作为仲裁申请人,以宁波金仑、宁波金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金开)、宁波君润恒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君润)作为被申请人,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6月16日仲裁申请已获受理。

对于上述3次仲裁,粉冶中心的仲裁请求均提到:请求裁决确认粉冶中心与相关方于2011年7月签订的《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无效;请求裁决申请人恢复至2011年10月20日增资扩股工商变更之前的股权结构,裁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撤销2011年10月20日的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

博云新材此前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称,粉冶中心在2011年进行增资扩股,从而引入了部分社会投资者。目前,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粉冶中心40%的股权,包括兆富投资在内的8家非国有股东,合计持有粉冶中心60%的股权。但是在这次增资扩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情形。基于该问题,粉冶中心提起仲裁。

记者梳理博云新材相关公告发现,本次裁决了粉冶中心与温州环亚的仲裁后,上述3次仲裁均已进行终裁,确认粉冶中心与相关方签订的增资协议书无效。

温州环亚曾起诉粉冶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3次仲裁中最后被裁决的仲裁被申请人,温州环亚此前曾起诉了粉冶中心。

据博云新材公告,在9月上旬,温州环亚作为原告,以粉冶中心作为被告,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宁波金仑、宁波金开、宁波君润、宁波金润、湖南大誉湘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兆富新材、兆富投资作为第三人,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州环亚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请求判决粉冶中心解散。温州环亚认为,粉冶中心股东之间已形成实质性的公司僵局,可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故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粉冶中心解散。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

博云新材在公告表示,此次诉讼是在其他申请人股东仲裁案件已经裁决,而温州环亚仲裁案件尚未审结之际,温州环亚向人民法院起诉解散粉冶中心,其诉讼请求及理由不存在任何法律依据,粉冶中心将积极应诉。

不过,在9月27日,温州环亚又申请撤回了诉讼,并获得法院裁定准许。目前,粉冶中心与温州环亚签订的增资协议,也已被裁决无效。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温州环亚,但是电话未获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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