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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邦凌:“老鼠仓”案背后,须尽快堵住立法疏漏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7-10 01:00:41

朱邦凌

7月7日,证监会通报了近年有关“老鼠仓”的执法情况。

据透露,由公安部部署北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胡某某涉嫌“老鼠仓”案,已于日前侦查终结并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公安机关正在对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自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经对25名金融资管从业人员作出有罪刑事判决,证监会已经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惩治“老鼠仓”来说,推动出台“老鼠仓”司法解释、明确执法标准显得格外重要。过去的“老鼠仓”案件,执法量刑标准差别较大,各地各级法院、检察院对于“老鼠仓”的量刑标准不一。同类案件有的被处以缓刑,有的则被处以实刑。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一些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涉案数额巨大的“老鼠仓”案件,被重罪缓刑轻判,引起社会舆论大哗,也不足以威慑“老鼠仓”犯罪行为。

“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相似,但在法律适用上按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前者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等知情人员,后者则主要针对基金等资管行业人员。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罪名。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中,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

法律界争议的焦点在于,内幕交易罪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有人理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标准里,只有“情节严重”一项,而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导致在判决实例中量刑标准差别很大。

比如刑法规定,犯有内幕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内幕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两者的量刑等级有很大差别,如果按照一些地方法院工作人员理解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只有情节严重一个量刑档次,那么对于“老鼠仓”的判罚只能处以5年以下徒刑,如果再有自首、退赔、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很可能对大部分“老鼠仓”判处缓刑。

事实也确实是这样,缓刑、等额罚款,成为大部分“老鼠仓”案件的判决结果。2011年,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兼投资总监许春茂非法获利20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2014年10月,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钱钧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款160万元。

轰动一时的马乐案最为典型。2014年,备受市场关注的博时基金经理马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这一判决,引起舆论大哗。马乐利用内幕消息炒作76只股票,涉及金额10亿元。是当时国内最大的“老鼠仓”案。检察院抗诉后上级法院依旧维持原判,直到最高检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才改判马乐三年有期徒刑。

从一审、二审检方抗诉的内容来看,检察院和法院双方出现较大分歧,主要是针对量刑情节认定为“严重”还是“特别严重”,不同量刑情节所对应的量刑标准不同。马乐案是最高检在经济领域犯罪的第一次抗诉,也是“老鼠仓”第一次适用“情节特别严重”这一量刑档次。

马乐案之后,“老鼠仓”量刑标准并没有得到统一,各地法院的判决依然大相径庭。2016年,工银瑞信基金经理王某4年间非法获利共计249万余元,鉴于王某自首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罚金,北京市二中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对法律条文的不同解读、量刑标准的不统一,还导致上级法院轻易改判。2016年,华夏基金经理罗某将其负责操作的两只基金的股票交易信息提前透露给弟弟,获利556万余元。一审判决二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获刑6年和5年并处不等罚金之后,二人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终审改判二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内幕交易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没有司法解释,现有立法还不够严谨,导致各界对此条文的理解有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各地、各级法院量刑标准不一致,突出的问题就是重罪轻判、缓刑滥用,罚金偏低。

对于频发的“老鼠仓”案件,应呼吁全国人大出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相关司法解释,以明确量刑标准。

(作者为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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