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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7月1日起实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试行办法

证券时报网 2017-05-07 10:43:09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5月05日讯,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根据统一监管的需要,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杠杆率具有积极意义。

办法共7章53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目的和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证券发行与转让条件;三是明确账户管理和登记结算;四是明确了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业务范围,不得跨区域经营;五是,明确了信息报送要求;六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七是附则。

下一步,证监会将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提示,为区域型股权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区域性股权市场俗称“四板”市场。此前于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的交易主体是中小微企业。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除云南省外其他省市均已设立),挂牌企业1.74万家,展示企业5.94万家,2016年为企业实现融资2871亿元。

责编 曾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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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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