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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促共享单车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2017-03-18 11: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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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促进网约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网约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我市鼓励网约自行车发展,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我市网约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推动绿色低碳交通发展。

二、(车辆定义)网约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含电动)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三、(基本原则)我市网约自行车发展、运营和使用,遵循以人为本、市场配置、依法规范、文明共享的原则。

四、(部门职责)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鼓励、支持、规范网约自行车发展,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自行车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市规划部门负责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指导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

(四)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等工作。

(五)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属地范围内自行车道、自行车公共停放区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负责施划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六)市工商、质监、网信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自行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五、(运力投放)网约自行车运力投放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布监测报告等方式,对运力进行动态监测和投放指导。

六、(企业运营)在我市从事网约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和投诉处理、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未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材料提供)企业应自觉接受交通运输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已在我市提供网约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车辆标准)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具备车辆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依法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鼓励网约自行车企业推广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三)(运营服务)企业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相关运营服务要求:

1、(实名注册)企业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

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网约自行车服务。

2、(公开收费)企业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公开收费标准,规范合法经营。

3、(意外保险)企业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4、(投诉处理)企业应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5、(运营维护)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保证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做好车辆维护,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完好。

6、(车容车貌)加强网约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

7、(监督引导)企业应当在与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使用者负有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将多次违规违约的使用者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对使用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使用者形成依法骑行、文明骑行的良好习惯。

8、(网络安全)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保障资金和支付结算安全,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9、(公平竞争)企业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0、(信息共享)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车辆使用频率等。

七、(使用者义务)租赁网约自行车的使用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网约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不得将网约自行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

八、(法律责任)网约自行车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运营服务要求提供服务的,纳入信用管理,构成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网约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社会监督)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就网约自行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网约自行车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附则)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 赵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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