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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企混改实施意见发布 商业类国企是重点

每日经济新闻 2016-12-28 09:28:08

12月27日,黑龙江省国资委网站发布了《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2月27日,黑龙江省国资委网站发布了《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记者注意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主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

根据上述意见,黑龙江省除石油、天然气、高铁、核电等少数重点行业领域央企,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属于市场充分竞争领域,可根据投资方情况在集团层面及子公司层面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不设置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国发〔2015〕54号文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的公益类企业,主要在市(地)、县,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在推进此类企业改革时,注意把握好方向,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以下是意见全文:

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黑国资联〔2016〕7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有关单位,省国资委出资企业: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的

我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一企一策,稳妥推进。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驻省央企、地方国企同步推进。立足省内国有资源、国有资本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推进协调机制,实现驻省央企、地方国企吸引非国有资本的同步连动效应,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

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具备条件的多数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产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实质成效。

二、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范围

(四)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主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省国资委负责对全省国资系统进行指导,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五)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我省除石油、天然气、高铁、核电等少数重点行业领域央企,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属于市场充分竞争领域,可根据投资方情况在集团层面及子公司层面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不设置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国发〔2015〕54号文件规定执行。我省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的公益类企业,主要在市(地)、县,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在推进此类企业改革时,注意把握好方向,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六)创造条件支持驻省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各级地方政府要在企业职工养老、“三供一业”剥离、厂办大集体改革等方面给予驻省央企支持,优化发展环境。支持驻省央企与地方国有企业、非国有资本深度融合改革,通过相互持股、对接合作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取长补短、互利共赢,实现共同发展。

三、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七)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债转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对已失去配股能力的竞争性领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鼓励支持非国有资本以优良资产注入,重新恢复融资功能。在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既可以发展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可以发展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国有资本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同股同权同价。

(八)向非国有资本开放国有企业重点项目投资,生成一批混合经济大项目。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及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除国家及省政府要求必须保留国有独资的项目外,鼓励国有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资本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进非国有资本参与投资,实行“新项目、新体制、新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鼓励非国有资本结合我省产业优势和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与驻省央企和大型地方国有企业深度对接,生成一批混合经济大项目。围绕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和央企的核心产业,支持提质增效、技术改造、产品换代和新产品研发,大力发展中下游产品配套,打造产业链集群式混合经济集团企业。

(九)鼓励支持非国有资本进入军工领域。除关系到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军工科研单位外,鼓励支持履行保障、服务等职能的国有军工单位改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寓军于民,资源共享,在政策及发展环境上给予支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核心、重点类和一般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形成专业类别齐全、市场竞争有序、服务监管到位的军工民口配套体系。组织符合2015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要求的民口企事业单位申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吸纳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工股份制改造,改善军工企业股份结构,提升军工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军民技术、能力、资本等要素的深度融合、推动军工产业快速发展。

(十)壮大一批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以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装备和配套及服务业等优势企业为主体,培育建立一批大型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支持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政府投资领域加强合作。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共事业等领域。研究制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治理项目的政策措施,在交通、城建、管网、水电、供暖、污水处理等领域推出一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大项目。由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引入非国有资本。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公开,通过积极争取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利用省级PPP融资支持基金等方式,支持符合要求的优质PPP项目建设。

(十二)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鼓励有资本运作经验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股票市场、产权市场、债券市场,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按照产业链、价值链要求,通过参股、控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国有企业与业务相同或类似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团。

(十三)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通过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省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优先支持驻省中央企业所属科研院所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通过科技骨干持股释放科技成果市场转化能力。探索风险投资机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管人员、中层干部、管理团队在对风险投资项目初始投资时,以跟投方式进行员工投资入股尝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要按照国家《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严禁违规操作,利益输送。

(十四)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供水、供热、供燃气、新闻出版传媒等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四、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十五)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各级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

(十六)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及1至2名监事。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可适当配备外部董事。建立董事选聘、考核、报告、责任追究及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等制度。

(十七) 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有别于党政机关干部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市场化的选聘、管理、考核、监督等机制。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畅通企业现任高管人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积极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

五、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

(十八)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不得在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非国有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择优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投资主体。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报出资人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公司制企业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各级政府直接出资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国资委指导省内国资监管机构明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操作流程。方案审批时,应加强对社会资本质量、合作方诚信与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的审核。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续接、偿还拖欠职工债务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十九)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切实加强监管。国资、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因改革引发较大社会不稳定的,要慎重或暂缓实施。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律师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参与改制全过程。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企业内部监管或审计部门可以参与鉴证改制实施过程。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国有企业在与非国有资本成立合资公司时,要高度重视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合资方充分沟通,设计好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机制、管控模式、纠纷处理方式和股东退出程序。合资公司成立后,各方股东要依据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加强对合资企业的监管,避免出现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资金、无偿占用合资公司资产、利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违反财务规定调拨资金等问题。

六、营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加强产权保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健全严格的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整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和知识产权权益。坚持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给予同等法律保护。

(二十二)充分利用混改基金、区域性股权、产权市场为企业服务。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基金,引领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和项目投资。建立规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健全股权登记、托管、做市商等第三方服务体系。以省联交所、哈尔滨股权(产权)交易中心为载体,探索建立统一结算制度,完善股权公开转让和报价机制。

(二十三)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取消涉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限制进入。同时,完善财税管理、土地管理、金融服务等政策。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等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组织实施

(二十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全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对全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指导,建立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加强改革协调,评估改革成效,推广改革经验,总结教训,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 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建设。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强党务工作者队伍,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其中国有资本参股比重较大的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企业党组织可以通过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党组织书记,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力量。

(二十六)积极开展试点示范。从国有股权转让、项目招商、增资扩股、员工持股、国有收购民营股份等方面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一批示范典型。

(二十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为导向,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举办讲座等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阐释目标方向和重要意义,宣传成功经验,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改革。

各市(地)政府(行署)及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领导,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推动改革。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国资委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改委

2016年12月19日

责编 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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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黑龙江省国资委网站发布了《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记者注意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主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 根据上述意见,黑龙江省除石油、天然气、高铁、核电等少数重点行业领域央企,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属于市场充分竞争领域,可根据投资方情况在集团层面及子公司层面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不设置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国发〔2015〕54号文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的公益类企业,主要在市(地)、县,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在推进此类企业改革时,注意把握好方向,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以下是意见全文: 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黑国资联〔2016〕7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有关单位,省国资委出资企业: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的 我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一企一策,稳妥推进。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驻省央企、地方国企同步推进。立足省内国有资源、国有资本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推进协调机制,实现驻省央企、地方国企吸引非国有资本的同步连动效应,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 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具备条件的多数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产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实质成效。 二、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范围 (四)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主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省国资委负责对全省国资系统进行指导,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五)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我省除石油、天然气、高铁、核电等少数重点行业领域央企,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属于市场充分竞争领域,可根据投资方情况在集团层面及子公司层面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不设置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国发〔2015〕54号文件规定执行。我省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的公益类企业,主要在市(地)、县,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在推进此类企业改革时,注意把握好方向,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六)创造条件支持驻省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各级地方政府要在企业职工养老、“三供一业”剥离、厂办大集体改革等方面给予驻省央企支持,优化发展环境。支持驻省央企与地方国有企业、非国有资本深度融合改革,通过相互持股、对接合作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取长补短、互利共赢,实现共同发展。 三、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七)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债转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对已失去配股能力的竞争性领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鼓励支持非国有资本以优良资产注入,重新恢复融资功能。在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既可以发展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可以发展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国有资本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同股同权同价。 (八)向非国有资本开放国有企业重点项目投资,生成一批混合经济大项目。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及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除国家及省政府要求必须保留国有独资的项目外,鼓励国有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资本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进非国有资本参与投资,实行“新项目、新体制、新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鼓励非国有资本结合我省产业优势和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与驻省央企和大型地方国有企业深度对接,生成一批混合经济大项目。围绕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和央企的核心产业,支持提质增效、技术改造、产品换代和新产品研发,大力发展中下游产品配套,打造产业链集群式混合经济集团企业。 (九)鼓励支持非国有资本进入军工领域。除关系到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军工科研单位外,鼓励支持履行保障、服务等职能的国有军工单位改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寓军于民,资源共享,在政策及发展环境上给予支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核心、重点类和一般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形成专业类别齐全、市场竞争有序、服务监管到位的军工民口配套体系。组织符合2015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要求的民口企事业单位申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吸纳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工股份制改造,改善军工企业股份结构,提升军工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军民技术、能力、资本等要素的深度融合、推动军工产业快速发展。 (十)壮大一批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以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装备和配套及服务业等优势企业为主体,培育建立一批大型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支持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政府投资领域加强合作。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共事业等领域。研究制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治理项目的政策措施,在交通、城建、管网、水电、供暖、污水处理等领域推出一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大项目。由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引入非国有资本。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公开,通过积极争取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利用省级PPP融资支持基金等方式,支持符合要求的优质PPP项目建设。 (十二)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鼓励有资本运作经验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股票市场、产权市场、债券市场,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按照产业链、价值链要求,通过参股、控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国有企业与业务相同或类似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团。 (十三)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通过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省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优先支持驻省中央企业所属科研院所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通过科技骨干持股释放科技成果市场转化能力。探索风险投资机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管人员、中层干部、管理团队在对风险投资项目初始投资时,以跟投方式进行员工投资入股尝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要按照国家《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严禁违规操作,利益输送。 (十四)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供水、供热、供燃气、新闻出版传媒等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四、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十五)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各级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 (十六)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及1至2名监事。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可适当配备外部董事。建立董事选聘、考核、报告、责任追究及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等制度。 (十七)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有别于党政机关干部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市场化的选聘、管理、考核、监督等机制。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畅通企业现任高管人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积极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 五、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 (十八)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不得在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非国有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择优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投资主体。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报出资人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公司制企业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各级政府直接出资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国资委指导省内国资监管机构明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操作流程。方案审批时,应加强对社会资本质量、合作方诚信与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的审核。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续接、偿还拖欠职工债务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十九)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切实加强监管。国资、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因改革引发较大社会不稳定的,要慎重或暂缓实施。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律师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参与改制全过程。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企业内部监管或审计部门可以参与鉴证改制实施过程。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国有企业在与非国有资本成立合资公司时,要高度重视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合资方充分沟通,设计好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机制、管控模式、纠纷处理方式和股东退出程序。合资公司成立后,各方股东要依据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加强对合资企业的监管,避免出现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资金、无偿占用合资公司资产、利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违反财务规定调拨资金等问题。 六、营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加强产权保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健全严格的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整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和知识产权权益。坚持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给予同等法律保护。 (二十二)充分利用混改基金、区域性股权、产权市场为企业服务。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基金,引领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和项目投资。建立规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健全股权登记、托管、做市商等第三方服务体系。以省联交所、哈尔滨股权(产权)交易中心为载体,探索建立统一结算制度,完善股权公开转让和报价机制。 (二十三)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取消涉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限制进入。同时,完善财税管理、土地管理、金融服务等政策。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等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组织实施 (二十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全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对全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指导,建立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加强改革协调,评估改革成效,推广改革经验,总结教训,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建设。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强党务工作者队伍,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其中国有资本参股比重较大的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企业党组织可以通过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党组织书记,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力量。 (二十六)积极开展试点示范。从国有股权转让、项目招商、增资扩股、员工持股、国有收购民营股份等方面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一批示范典型。 (二十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为导向,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举办讲座等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阐释目标方向和重要意义,宣传成功经验,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改革。 各市(地)政府(行署)及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领导,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推动改革。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国资委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改委 2016年12月19日
黑龙江国企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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