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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退市制度不留尾巴才会更有震慑力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8-26 11:05:07

令人吃惊的是,在停牌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合计5721万元零散资金杀入*欣泰,令公司股价以涨停报收。或许,抢筹投资者对未来*欣泰进入新三板挂牌转让有新的期待,但笔者认为,这种期待很可能会落空。

每经编辑 熊锦秋    

熊锦秋

2016年8月22日,*欣泰完成最后一个交易日,开始等待深交所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令人吃惊的是,在停牌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合计5721万元零散资金杀入*欣泰,令公司股价以涨停报收。或许,抢筹投资者对未来*欣泰进入新三板挂牌转让有新的期待,但笔者认为,这种期待很可能会落空。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届满,深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上市的决定。暂停上市后,除非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翻盘,否则就将步入终止上市程序,深交所终止上市的决定下达后,公司将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终止上市后,*欣泰将进入股转系统挂牌转让。

新三板成立后,专门建立了一个单独板块,整体承接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即“两网公司”)、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业务,这个板块有相对独立的转让规则,遵循的是《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按该《办法》,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对于规范履行信披义务的公司,其股票每星期一、二、三、四、五各转让一次;有的股票每星期一、三、五各转让一次;有的股票每星期五转让一次。挂牌股票在转让日下午15:00进行集中撮合成交,交易机会较少。

目前在这个板块挂牌转让的公司,有的股价低至1元左右,高的有五六元,个别有重新上市预期的股票则高达15元、甚至超过交易所上市股票。值得关注的是,前两年退市的“长油5”也在这个板块交易,目前股价在3元左右,该股在股转系统的价格定位,或许对目前抢筹*欣泰的投资者心理有所影响。当初“长油”在退市整理板以0.83元谢幕终止上市,转到股转系统之后则连续33个涨停、由0.83元涨到4.17元。或许,投资者盼望欣泰电气能够复制“长油”的走势。

但两者或许根本不可比。首先从两家公司的基本面来看,2016年半年报“长油5”净利润达到2.89亿元,经营逐渐步入正轨;而*欣泰尽管目前每股净资产为3.68元,但公司未来是否对欺诈发行受损投资者进行股票回购,这还不一定,假若回购,上市公司还能剩下什么就不得而知。

其次,“长油5”有重新上市预期,但*欣泰却没有。2015年“长油5”每股盈利0.12元,今年有望继续盈利,假若2017年也盈利,按上交所规则就基本有资格申请重新上市。

欣泰电气则截然不同。正如深交所在《关于“*欣泰”股票退市的问答》所指出的:《深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针对创业板作出了差异化制度安排,第二条明确规定“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另外,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其影响无法消除,也无法纠正,不符合《重新上市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面纠正违法行为”的要求。

由此看来,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后应当是没有资格申请重新上市的,即使公司通过自身努力或并购重组使得公司业绩好转,交易所大门也将永远对其关闭。这种不留尾巴的退市制度,杀伤力巨大,值得投资者重视;当然笔者认为,其对完善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引导市场价值投资的积极意义更是不可估量。

值得反思的是,创业板公司没有重新上市、退市不留尾巴,为何主板和中小板却要设计重新上市制度?既然深交所认为“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其影响无法消除,也无法纠正”,那么对于主板、中小板公司,其欺诈发行的恶劣影响难道就有办法消除?就可在“全面纠正违法行为、撤换有关责任人员”等之后、适用《重新上市办法》得以重新上市?

目前已经有IPO和重组上市两种上市渠道,重新上市等于在退市公司与A股市场之间又搭建一种特别上市通道,由此形成一个让市场丧失优胜劣汰机制的死循环,笔者认为其负面效应巨大,理应尽快废除。(作者为资本市场专业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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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 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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