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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酱酒业陷兑付危机 阚治东被利用?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8-15 01:10:41

“阚治东多次参加活动是真的,那么大的一个企业是真的,酒也是真的。”面对着之前买入的中酱酒业原始股至今仍未兑现上市承诺,一位来自哈尔滨的投资者依旧疑惑不解。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陆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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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陆慧婧

“阚治东多次参加活动是真的,那么大的一个企业是真的,酒也是真的。”面对着之前买入的中酱酒业原始股至今仍未兑现上市承诺,一位来自哈尔滨的投资者依旧疑惑不解。

随着近期不断有投资者来到东方汇富办公楼下要求其对之前购买的产品负责,东方汇富发布“关于中酱酒业的郑重声明”澄清关系,一个名叫“酩樽汇封坛酒”的产品进入了大众视野。

所谓的“酩樽汇封坛酒”其实是一个买礼品酒送封坛酒,封坛酒可转换为未来中酱酒业上市股权或者由中酱酒业溢价回购的产品。不过,随着中酱酒业上市遥遥无期,产品兑现已成难题。

●“封坛酒”三次提价

尽管封坛酒原始股一事闹得沸沸扬扬,位于上海市偏远松江区的酩樽汇集团依旧大门敞开,保安站在园区门口看守,陌生人仍然可以随便进入。园区的8号楼大厅装修得富丽堂皇,展厅一面墙上挂满了各种酒坛子,楼上的会议室则已被投资者用做追偿产品兑现的“根据地”。

十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坐在会议室里讲述各自购买产品的经过。一位来自山东的投资者回忆称,自己听到朋友介绍这个产品,销售经理也称阚治东进来你还担心,自己实地调研,通过查新闻发现中酱酒业多次活动,阚治东都有参加,于2014年6月份购买了第一份17万元的封坛酒产品。到了2014年10月公司宣称上市的时间点仍未上市,自己有所怀疑,但也没有过多担心,在2015年7月份又以17万元的价格接手了一位投资者转让的封坛酒产品。最后一次投资50万元则是在2015年12月份,中酱酒业去香港买壳上市还差500万元向投资者融资,许诺给两倍股票。“50万不是封坛酒,就是上市之后换两倍股票,当时比较着急没签合同,后来补了一张收条。”上述投资者称。

“如果东方汇富不参与,我们肯定不会购买。”他如此解释自己的购买行为,其他投资者在回忆购买过程时也强调阚治东的因素。而东方汇富总裁正是阚治东。投资者还称,随着距离所谓上市日期越来越近,上述封坛酒产品曾从13万元、17万元到20万元三次提价。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投资者处看到的上述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记载,乙方(投资者)在该协议签订时已经认购七万元的礼品酒一份成为酩樽汇会员,因此乙方(投资者)有权认购甲方(中酱酒业)的10万元酩樽汇封坛酒一份并交由甲方托管。自托管珍藏一年度届满后至合同三年期满之前的任何一天,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以不超过购买价12%的溢价将乙方购买的酩樽汇封坛酒回购或者选择在甲方资本运作时另行协商的处理方法解决。

另一份《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显示,自托管珍藏一年度届满后至合同三年期满之前的任何一天,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以购买价及12%的年复息收益将乙方购买的酩樽汇封坛酒溢价回购或者选择在甲方筹备上市时等价转换成甲方市值价股票。

投资者还签了一份股权投资合同,认购世界银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该合同中并未明确表明与中酱酒业有何关联。但上述投资者称,“认购世界银联股权涉及中酱酒业借壳,只是重新签了协议,并没有另外再交钱。”

2016年1月底,香港上市公司西北实业发布了终止收购上海中酱酒业的公告,2015年12月下旬西北实业曾公布,公司拟以1872万元,向独立第三方收购上海中酱酒业10%股权。

工商资料显示,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注册于2012年9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徐春淡,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酒类商品批发,批发兼零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目前股东包括徐春淡、张冬仙两人,中酱酒业对外参与了7项投资,其中包括上海婺商股权投资基金中心、上海婺商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金华汇(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上海中酱酒业还曾涉及“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徐春淡与金华汇(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与苏州犀利工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等4项法律诉讼。

股权变更资料显示,东方汇富曾在2014年12月19日入股,于2015年9月7日正式退股。

●各方各执一词

不过东方汇富也把自己定义为受害者的角色。“中酱酒业描述了一个整体规划:茅台镇文化酒,线下整合酒业资源,当地市政府给予7000亩高粱地以及香港借壳上市计划,7000亩高粱地在当地比较稀有,做投资的人对投资机会比较敏感,虽然对原始股有所耳闻,东方汇富也是冲着它的整体计划开始接触。”东方汇富副总裁项立平回顾最初与中酱酒业接触过程时如是说。

“不够谨慎,没有采取措施,以至被人利用。”项立平称,“中酱酒业把每次签约仪式弄得很隆重,邀请200~300人观摩,作为合作伙伴也很奇怪,但是因为老板(阚治东)是名人,所以没有强烈警觉。现在回想起来,中酱酒业当时两份协议合同也没给东方汇富,只是利用东方汇富声誉做金融创新销售。”

“2015年6月,原本有意出资参与的我司从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得悉中酱酒业存在会员招募、封坛酒销售、将封坛酒置换上市、原始股及销售收入不入账等问题,其中封坛酒销售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此,我司专门致函中酱酒业,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在对方不进行整改的情况下,我司即通过协商将我司持有的中酱酒业的股份回转给了原股东。”东方汇富在此前发布的《关于中酱酒业事件的背景说明》称。“东方汇富退股之后,两个机构投资者以及原本想进场的4000万散户资金最后也没有投资,东方汇富及时阻止了这些投资人的损失,但是东方汇富既不认识也联系不上早前的投资者。”

东方汇富方面申明自身三个立场:一是与中酱酒业的金融创新产品无关,对此事不知情不参与,不负任何责任;二是东方汇富曾经投资过中酱酒业;三是中酱酒业理财产品投资者非法冲击东方汇富,东方汇富将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独立第三方律师对于东方汇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从证券法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明星代言受广告法制约,证券投资领域虽然不受广告法制约,但类似于代言的行为同样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假如东方汇富通过口头、书面或者自己行为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证券产品分析、推介,在实质上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这一业务需要获得相应资质,如果没有相关资质,该机构将被监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另一方面,假如东方汇富只是战略入股的行为,并没有涉及具体产品的分析推介,入股行为本身对投资者没有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误导,此时,东方汇富并没有法律责任。东方汇富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除入股之外的其他的误导行为,这需要根据相关证据情况,由司法来判断。”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则更关注中酱酒业出售原始股行为是否涉及非法集资行为。他分析称,“所谓原始股的概念是公司在公开募集股份之前发行的股票,若是人数在200人之内就是发起人概念,200人以上就是非法集资。发起人本身是合理的,非法集资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涉及非法集资性质完全不同,证监局可以进一步调查。”

投资者与东方汇富在如何解决问题上也各执一词。“无论东方汇富在法律上有没有责任,90%以上投资者冲着阚治东才会购买产品,东方汇富至少可以协助共同解决问题。”上述来自山东的投资者称。

“东方汇富曾建议投资者采取法律手段,但是投资者不愿意查封中酱酒业,担心公司资不抵债,钱拿不回来,想要东方汇富出面解决,但是东方汇富在这件事情上没有法律责任。”项立平表示。

据投资者透露,酩樽汇封坛酒产品涉及金额2亿元以上,涉及投资人600人左右。有相关人士表示,中酱酒业目前陷入资金周转困境,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据在中酱集团驻守的投资者称,目前中酱酒业总裁徐春淡仍正常出现在公司,但是记者多次拨打徐春淡电话无人接听,无法核实产品金额以及涉事人数,也无法核实中酱酒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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