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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登记信息

每经网 2016-01-20 23:03:07

实施细则明确,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每经编辑|柴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不动产信托依法需要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军队不动产登记,其申请材料经军队不动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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