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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介垄断再调查:区域房价链家说了算?

邦地产 2015-11-17 11:48:31

邦地产“寻找哄抬上海房价元凶”的行动仍在继续!在上海,抑制房价暴涨的工作可能被一座“大山”阻碍着,这就是中介垄断。

每经编辑 吴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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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邦地产”微信公众号real-estate-circle)

邦地产“寻找哄抬上海房价元凶”的行动仍在继续!伴随习近平继十八大以来首次对于房地产去库存表态,这项行动的意义越发重大...

新城欧阳捷微信公众号在《去库存,最有效的六条政策》中就表明,控制土地溢价,减缓房价上涨,同时激活二手房市场,是确保去库存的关键因素。

然而,在上海,这项工作可能被一座“大山”阻碍着,这就是中介垄断。

网友说

有多位网友向邦爷指控说,这是由于链家一手把控了区域市场造成的,还说由此二手房价比年初涨了30%~40%。而且一边房价被提高,一边卖家也被“惯坏”,其他中介只能跟着一块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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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人力挺链家,认为二手市场不具备垄断空间,即使垄断也无法干预房价,前期所以会出现涨价,只不过是因为链家在顺应买方意愿。

律师说

上海律师杜跃平则认为,中介为了推动成交成为价格推手,不管价格如何、对阻碍成交的绝对要“消灭”。有些不良中介往往在市场大势跌时,为了成交,助推跌;大势升,助推涨。他们用的手段比如有“为卖家签赔”,还有就是加价、报虚价来促成交,或者免收一方佣金,这些手段甚至能助长一个片区的房价升势。

在深入链家“骨髓”的速效房机制(独家委托)影响下,如果链家完全垄断区域的二手房市场,这对买卖双方来说,也许会是非常可怕的事。如同杜跃平所说,为了实现交易,中介可以凭借把控一些推涨或推跌房价的因素,最大程度主导区域的房价。

>>>>真相是什么?

网友的指控,理论的假设,其实在邦爷看来是不能够以此判断链真假的。那么,链家是否涉嫌垄断?哪些区域可能被垄断?邦爷需要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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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邦爷首先查看了链家公布的门店分布地图,并与中原地产在同区域同板块的门店数量进行对比(因为这两家是在上海开设门店最多的中介),来一定程度上比照出片区市场的把控能力。

经过梳理,邦爷发现,链家目前在上海共计有1058家门店,而中原则为501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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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链家在黄浦区、长宁区、静安区、杨浦区即虹口区,这些区域里的门店数远超于中原,占据绝对优势。

如果更进一步按照板块分的话,中山公园、陆家嘴、陆家浜路、徐家汇、五角场、古美西这些区域,链家在数量上更是占据压倒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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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会形成怎样的危害?

先不论市场,就个人而言,“垄断中介”通过市场份额的优势,先让你用高价把房子买下来,等房价开始出现下跌的时候会让你割肉,进而让你以非常凄惨的价格成交。

垄断形成价格操纵是不争的事实,邦爷只想说,如果这一天真的来到,那最终受害的将只能是我们自己。

呼吁:让我们一起绘制“上海中介门店地图”

其实,仅有中原的门店数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了解太平洋房屋、21世纪不动产、永庆房屋等其他中介公司,在链家开店密集区域的门店数据,以了解链家是否在这些地区已经初步掌握了能够操纵当地房价的能力。

所以,邦爷向全中介行业呼吁:请你们在这条微信的评论处留言,写明在你开展业务的板块:链家和非链家的门店比例数据,以帮助我们最终绘制地图,看清楚链家是否已经在一些区域拥有可以操控购房者心理预期的可怕力量。

然后,邦爷将邀请所有反对及支持链家的业内外人士前往链家力量最强大地区作购房体验,并写下体验报告,用具体的感受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邦爷也将安排多路记者暗访,体验各二手房市场是否因为垄断,而让购房者在价格这件事上失去话语权。

在收集完成大量案例之后,最终公布调查结果,链家是否涉嫌垄断,并向相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上述调查区域,也并非仅仅只涵盖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成都、苏州、杭州等地,我们也将开展类似调查。这些调查将给我们事情的真相。邦爷在这里,也欢迎网友能够通过评论报名成为本次调查的志愿者,无论你反对还是支持链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一)横向垄断: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即被视为垄断。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邦爷看了惊出一身冷汗,《反垄断法》从来不反对更不禁止企业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它禁止的只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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