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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信合诉建行案还没完 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每日经济新闻 2015-11-09 13:56:52

陕西建行因不服陕西高院最终判决,其于8月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陕西高院判决书,并驳回陕西信合长安联社的起诉。对此,最高院已经立案审查。

每经记者 张静    每经编辑 张静    

每经记者 张静

 

拉锯7年的陕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陕西信合)与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陕西建行) 债务诉讼案,在陕西高院终审判落定后,却又再掀波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从陕西信合获悉,陕西建行因不服陕西高院最终判决,其于8月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陕西高院判决书,并驳回陕西信合长安联社的起诉。对此,最高院已经立案审查。

然而,陕西信合方面提出了质疑,其认为上述立案程序存在问题。“针对陕西建行的再申请,所申请人没有新证据、新事实、新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我们在应诉书里向最高院提出了这个问题。” 陕西信合代理律师赵振凯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过其亦坦言,因最高院已立案审查,上述债务诉讼案之前的终审判决(陕西建行败诉)存在生变的可能。如此一来,这起延宕十多年的债务诉讼案,后续走向亦存在变数。

 

陕西建行提请最高院再审

陕西建行和陕西信合的债务纠纷,源于1999年至2000年间,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委托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开信西安营业部,该营业部所有权归属建行)数笔代理国债投资交易。

然而,按照当时双方签署的《委托投资国债协议》,开信西安营业部起初偿还了部分本息,后再未履行过合同约定。因多次讨债未果,陕西信合下属的西安市雁塔、莲湖等六家联社,于2009年分7起诉讼将陕西建行诉至法庭。

经过长达7年的诉讼拉锯,今年6月陕西高院终审判决陕西信合胜诉,陕西建行需偿还陕西信合本金及利息共计1.56亿元。不过,就在上述诉讼案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原以为尘埃落定的案件再起波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陕西建行再审申请书显示,陕西建行于8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陕西高院做出的(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陕西信合长安联社的起诉。

陕西建行列出的理由为,上述诉讼案系合同纠纷,而申请人并非案件合同的当事人,即《委托投资国债协议》的签署双方为开信西安营业部与陕西信合长安联社,签约主体并非陕西建行。

另陕西建行认为,其也并非开信西安营业部的上级法人和开办单位,不应为营业部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开信西安营业部与建行形成‘明脱暗不脱”的关系,并据此认定建行应对开信西安营业部的经营后果法律责任,申请人认为该认定事实错误。“

同时,陕西建行称,本案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开信西安营业部向陕西信合长安联社偿还的本金与利息金额错误,加之本案已超诉讼失效,陕西信合长安联社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陕西信合律师:不符合再审情形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最高院发给陕西信合长安区联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针对陕西建行的再申请,最高院目前已立案审查,该应诉通知书下发时间为今年10月16日。

对于陕西建行的再申请,陕西信合代理律师赵振凯告诉记者,对方再申请提出的理由没有任何新证据、新事实,长安联社方面已经于11月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提交意见。原审两级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陕西建行的各项请求最高院院应当依法驳回。“赵振凯称。

赵振凯提供给记者的陕西信合长安联社向最高院的反馈意见显示,陕西信合认为陕西建行没有新证据、新事实、新理由,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情形。“申请人要求贵院提审本案,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

针对陕西建行称其并非开信西安营业部的上级法人和开办单位的理由,陕西信合则反驳称,申请人陕西建行是开信西安营业部唯一的责任主体,依法应当偿还被申请人的全部债务。

陕西两级法院七年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是否应当为开信西安营业部承担责任,一直是庭审的焦点问题。作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部,在其不能承担债务时,依法应当由其上级法人或者开办单位来承担责任。

“尽管申请人为规避法律政策的监管,将营业部多次进行“转让”,但由于其行为属于“利用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营业部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申请人,理应对被申请人承担责任。“赵振凯表示。

而对于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陕西信合认为陕西建行在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最高院已开始立案审查,尽管赵振凯表示陕西建行的再申请没有新事实和理由,但是最高院已经对陕西建行再申请立案,不排除翻案的可能。

对于上述情形,记者亦致电陕西建行相关负责人采访,但其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后记者发去短信,截至发稿前对方亦无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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