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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 支持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 2015-09-07 20:26:19

今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史青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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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史青伟

今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我国融资租赁业过去取得长足发展,市场规模和企业竞争力显著提高,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意见》指出,总体上看,融资租赁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行业发展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不健全、发展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基本原则是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着力完善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融资租赁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

值得注意的是,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同辉租赁首席运营官余翊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导方针有了,关键是看操作细则,这次不同以往的是,子公司的设立条件放宽了。

不过,他坦言有些细则操作还有难度:“多部门协调是关键,如车辆融资租赁、车管所和税务局怎么协调是关键,政府部门直接协调,抵押登记和其他服务需要改进。”

《意见》中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完善和创新管理措施,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

对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意见》也提出推动创新经营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意见》也设定发展目标,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国际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基本形成,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初步形成,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而在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也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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