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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框架 贷款资产可以转让

每日经济新闻 2015-08-12 19:28:43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明确,适用条例的为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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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明确,适用条例的为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

《意见稿》明确,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门槛相对于小贷公司门槛大幅降低。另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贷款资产可以转让。一位地方小贷协会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意见稿》突出了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肯定了和P2P合作债权转让模式。

央行表示,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有利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拟实行许可制度

《意见稿》明确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类型,即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而《意见稿》拟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框架,实行许可制度。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放贷业务的,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告诉记者,《意见稿》很大程度上是小贷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也许可以替代小贷公司管理办法,这个条例意味小贷公司即将进入正规化阶段,之前是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的指导意见为依据,这次以条例方式把指导意见确认了,成立一个正式的管理条例,正式赋予地方政府对非存款监管权。

另外,关于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这与一些地方小贷公司设立门槛相比大幅偏低。如上海规定,小贷公司设立门槛也大幅提高到了2亿元,此前规定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2000万元,股份公司最低5000万元。

贷款资产可以转让

《意见稿》还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

另外,《意见稿》还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贷款资产可以转让。一位地方小贷协会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意见稿》突出了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肯定了和P2P合作债权转让的模式。

白澄宇也告诉记者,允许资产转让,意味着可以做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把资产出表,获取融资,至于融资比例和杠杆,没有详细规定,可以需要监管部门和协会或者其他机构做一些更具体的规范。

此前,记者了解到,江西省政府金融办日前出台《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优质小贷公司与互联网P2P平台开展业务合作,符合条件的可开展资产证券化、贷款管理等表外业务,这是地方政府首次明确提出支持P2P与小贷公司合作。

博金贷总经理熊小鹏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是从地方政府层面确定了P2P的合规地位,另外也提高了小贷公司的经营杠杆。上述文件对于推动小贷公司转型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意义重大。此外,推动P2P与小贷公司合作,可共建资产生态圈,有利于提高P2P的风控能力。

去年8月,上海市金融办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小贷公司,可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并可探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此外,上海版的《意见》也对网络小贷监管进行了划分,鉴于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结合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责编 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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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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