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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应当控制大股东借协议转让清仓减持

每日经济新闻 2015-07-30 01:14:47

笔者认为正能伟业减持行为合法合规,但是此行为可能产生诸多负面效应。要稳定市场,证监会对此类减持行为同样要有所控制。

每经编辑 熊锦秋    

◎熊锦秋

上市公司新日恒力近日发布公告称,二股东正能伟业于7月22日分别与5个自然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5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25%,由此正能伟业将不再持有新日恒力股份。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7月8日证监会发布公告,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但证监会并没有明确禁止大股东场外协议的转让行为。

笔者认为正能伟业减持行为合法合规,但是此行为可能产生诸多负面效应。要稳定市场,证监会对此类减持行为同样要有所控制。

协议转让可以实现“清仓甩卖”的效果。前段时间有些大股东、董监高急于减持公司股票,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或超比例减持的情况,最近证监会正在对其中一些案例进行调查。

但是大股东等通过场外协议转让减持,如果其持股解禁已经超过24个月,那么就有可能一下子将所有持股清仓,不管大股东持股比例有多大。可以说协议转让减持股票的方式有“多快好省”的特点。“期权式”转让可能有负面示范效应。此次正能伟业转让股权还有一个“创新”,那就是协议各方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将全部转让款支付至正能伟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但股份转让交割时间却是在2016年1月7日以后。

也就是说,即便全面禁止大股东、董监高等6个月内的减持行为,“期权”式的减持行为也可规避禁令,因为大股东可以声称减持行为是在6个月后才完成的。“清仓减持”或可帮助大股东逃避其增持义务。本来,在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的大背景下,正能伟业作为新日恒力的二股东,7月8日向新日恒力发函承诺,择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1050万元。现在正能伟业小量增持的承诺还没有落实,清仓却已经基本完成。现在正能伟业连大股东都不是了,当初承诺的增持义务是否需要履行也未可知。“低价减持”可能引发市场恐慌。正能伟业清仓减持新日恒力,其与交易对手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10元,而7月22日新日恒力的二级市场价格为16.58元,减持价格远远低于协议签订时的市场价格,说明正能伟业对新日恒力未来市场走势可能看淡,这无疑会引发其他投资者对公司股价是否过高的担忧和恐慌。

针对大股东等协议减持的诸多弊端,笔者建议,证监会应该禁止这些主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大股东等通过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虽然比在二级市场减持价格有可能低一些,但结果是一样的,其对市场产生资金抽离的负面效应也是一样的。这些主体直接或间接持股量巨大,一旦通过各种打擦边球的形式减持股票,市场恐难承压。

当然,我们也应该深思为什么大股东等急于出逃,这是因为股价过度偏离其内在价值,只有防止股价过度炒高,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最近证金公司注资稳定市场后有些庄股连拉涨停,其炒作意图很明显。为此,要及时严厉打击庄家向上拉抬的操纵行为。此外,证金公司护盘操作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本着价值投资的原则买入个股,不应买入一些估值奇高的个股,不能被一些主体当做冤大头或唐僧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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