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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贷比“红线”将取消 释放信贷稳增长

2015-06-25 00:38:59

◎每经记者 张威

《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工作比市场预期快了很多。

昨日(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借鉴国际经验,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同时,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由于此次修订仅涉及存贷比单一条款,因此最快7月就能落地实施。

有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的今天,75%的存贷比指标并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删除存贷比监管指标将推动现有的银行体系释放出更多的信贷资金,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三农”、小微企业的发展,稳定经济增长。

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

所谓银行存贷比,即银行贷款总额/存款总额。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能超过75%,这一规定在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纳入了《商业银行法》,沿用至今已长达20年。

一直以来,为了不超越监管红线,银行需全力吸收存款满足监管要求,这就导致了在考核时点经常会出现银行高息揽储的情况。曾有股份制银行金融市场人士向记者表示,现在银行做表外业务主要就是为了绕过存贷比。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认为,在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更加多元化的今天,由于银行存款占负债比重和贷款占资产比重日益下降,对资产负债期限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有所降低,75%的存贷比要求已经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

他表示,“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监管机构已经建立起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删除存贷比将推动现有的银行体系释放出更多的信贷资金,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海通证券认为,截至2015年一季度银监会口径的商业银行贷存比为65.7%,未触及75%监管红线,但部分股份制银行贷存比达到上限,中小型银行则长期受制于高贷存比,影响信贷发放能力。取消贷存比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真正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经济结构。

国金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马鲲鹏分析称,取消贷存比影响深远,贷存比是银行业面临的重大行政性约束,是银行负债成本压力难以有效缓解的核心原因,也是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制度性根源。贷存比取消既缓解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银行面临的负债成本上升压力,也在从制度上消除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真正病根,这既是呼应化解融资难融资贵政策大方向的有效步骤,也是为银行松绑的重要一步。

马鲲鹏认为,银行板块性利好再度降临,既6月银行混改试点落地、贷存比取消之后,下半年还有券商及金控牌照、高估值业务分拆、《商业银行法》修改细则(预计除贷存比取消外,极大概率还将包括投贷联动放开)、不良资产加速剥离等等一系列催化剂。

混业经营或先试点

除了存贷比指标外,市场对此次《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另一项期待是混业经营,但是在国务院会议公布的内容中并未有所体现。连平表示,此次修订仅涉及存贷比的单一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就会生效,最快7月落地实施。

全国政协委员、前招行行长马蔚华,此前不只一次在全国两会提案中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推进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

事实上,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商业银行法》,正式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进行了修订,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空间,但由于空间有限,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进程推进仍然较慢。“我们一直强调本次《商业银行法》修改中不会包含给银行券商牌照的条款,毕竟这牵涉到‘一行三会’的监管权属问题,需要时间协调和解决。但这并不会影响今年下半年,银行通过特批试点的方式拿到A股券商牌照的进程,从国际经验来看,先有试点性的银行混业经营案例、再修改法律是通行做法。”马鲲鹏说。

杨驰也认为,目前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极大地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不利于发挥协同优势,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同时也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过度集中在信贷领域。“预计混业经营的限制放开以后,商业银行将普遍选择证券、基金、信托、保险、金融租赁等领域作为混业经营的主要方向。以上领域目前均处于行业上升期,客户资源丰富,资金流量巨大,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证券、基金、信托领域的业务与资本市场联系紧密,有助于商业银行在传统的信贷领域之外,为客户提供新的投融资服务模式,应对金融脱媒的挑战,也符合我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资本市场的金融改革要求。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利于商业银行获取保险业庞大的客户群体,开展交叉营销,实现商业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杨驰说,事实上,商业银行已经以参股控股子公司、海外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等方式进入了部分非银行金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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