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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防止两融“放大器”放大市场风险

2015-06-24 00:39:24

笔者觉得,《办法》既然规定交易所对保证金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这种调整就应做到位,这些方面不宜再由证券公司进行差异化控制,券商千差万别的“土政策”可能让两融交易者难以规划自己的投资行为。

◎熊锦秋

前段时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修订的一个亮点是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办法》拟规定“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证券公司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其实在现实中,有不少券商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已经不自觉进行了逆周期调节。此次《办法》修订,等于将市场主体的好做法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其意义是积极的。

笔者觉得,《办法》既然规定交易所对保证金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这种调整就应做到位,这些方面不宜再由证券公司进行差异化控制,券商千差万别的“土政策”可能让两融交易者难以规划自己的投资行为。

券商可以进行差异化控制的,应主要是“业务集中度”,也就是防范业务过度集中于单一客户或单一证券等方面风险。

至于交易所如何进行“折算率”等方面动态调整,《办法》应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方法,比如可以将股票市盈率作为重要参考。事实上,之前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曾经提出,将担保股票折算率计算与市场指数、市盈率挂钩,被实施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的折算率为0……高于300倍的折算率不超过20%;这些做法的精髓应该融入到《办法》里。确实,个股市盈率高不等于没有投资价值,但这类个股未来能有好的发展结果、只是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现在市盈率过高存在风险是不争事实,两融制度应防止放大这种风险。

在讨论《办法》的基础上再接着谈两融机制的完善。目前一只股票若属于融资标的就必然属于融券标的,反之亦然。这等于融资、融券两种标的捆绑在一起,这对控制市场风险、推动股票价值发现是不利的。

当然,目前A股市场的融券风险非常大、收益却很有限,原因就是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借壳上市、定向增发等过于随意,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随时面临天翻地覆的变化,融券客则随时处于巨大风险之中,缺乏起码的博弈基准,谁还敢融券?

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在季报中应就未来6个月是否停牌谋划重大重组、借壳上市、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进行信息预披露。比如,某上市公司在4月底一季报披露“未来6个月不会停牌谋划重大事项”,到7月底二季报它披露“未来6个月可能停牌谋划重大事项”,也即停牌谋划最早时间是在11月初,到7月底上市公司公布信息时,融券者最起码有3个月的缓冲时间,来决定是否结束融券交易,这可降低融券者可能遭受的风险。

总之,基于A股市场现状,要防范两融风险,关键是要防止融资产生的过度泡沫破裂的风险,同时也要防范融券者被轧空爆仓风险。这既要完善两融交易机制、防止两融放大器放大风险,也要完善市场各方面基础性制度、防止这些风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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