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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自贸区负面清单是张国际谈判牌

每经网 2015-04-21 21:13:33

负面清单绝不止针对自贸区内外商,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对等投资协议谈判、进行自贸协议谈判投资的一张王牌,负面清单在此意义上属于国际法范畴。

每经编辑 叶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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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2013版和2014版负面清单由上海方面制定,并经过国家发改委认可,此次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层级更高、政策更统一。

负面清单绝不止针对自贸区内外商,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对等投资协议谈判、进行自贸协议谈判投资的一张王牌,负面清单在此意义上属于国际法范畴。

新华网报道,4月17日,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华盛顿表示,中美两国将于本月或下月交换负面清单,以加快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美国贸易代表迈克尔·弗罗曼表示,去年中美两国在基本的文本谈判方面取得了很多进展,今年将主要就负面清单进行谈判,美方希望中方开放更多行业和缩短负面清单。

中方不会直接拿出自贸区负面清单,中美双边投资协定最终条款将由艰苦的谈判决定,中国依据的内核是目前自贸区的负面清单,而美国则是双边投资协定(BIT),实质就是负面清单,目前美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所有的条款、法律都有可能成是谈判筹码。

从目前公布的通行于四个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看,新清单共122条,略少于2014年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139条,保留了对外商在出版、新闻、互联网内容、电影等领域的投资限制,保留了在金融行业的投资股权限制。航空和水路货运、公路旅客运输等也属于限制类。

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一定区别,以外资最为关注的行业金融业论,发改委与商务部颁布的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没有禁止目录,但有较长的限制目录。如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保险、期货等都有限制,主要是股权比例限制及业务范围方面。不难看出,这长串限制大多是复述以往相关部门对外资进入金融行业现有限制。

负面清单限制更加明确,条款更多,不过语言更加精炼,如在股权比例上,只用以下一句话,“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负面清单不可能列出鼓励外商投资部分,仅比较限制与禁止类数量,负面清单看上去并不比外商投资目录更精简,反而更具体详尽,如禁止类12款36项,限制类14款38项,这大约也是试图BIT对接的努力,同时也体现在谈判权与管理体制改革上的两难。

美国的负面清单较为清晰详尽,《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指出,对美国双边投资条约缔约实践影响最大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出现了两类负面清单,分别是措施列表和行业列表,前者列举了现存不符措施,后者则是列举保留将来采取不符措施权利的行业。另以2012年生效的美国与卢旺达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为例,它的负面清单一共包括三个附件,除了措施列表和行业列表之外,美方还将金融服务单独作为一个附件内容。附件一是关于措施列表,美国一共列出了9项,其中8项针对的是美国中央政府的举措,剩余一项则是针对美国地方各州的一揽子豁免。

美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散见各处的法律阻止外资投资,德勤发布的《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监管体系》显示,美国在某些行业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例如,琼斯法案(1936)、联邦能源法(1935)、电信法(1934)分别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沿海及内河航运业、运营或维护公共发电和输电设施、收购广播电视及无线电公司等等。美国通过反托拉斯法和反托拉斯改进法增加了大型跨国并购交易的难度。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有权按照《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对任何外国投资交易进行审核。

无论如何谈判,开放与改革是大势所趋,建立负面清单的目的不是建立严密的封锁体系沾沾自喜,而是在与国际接轨、有利于谈判的背景下,最大限度地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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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2013版和2014版负面清单由上海方面制定,并经过国家发改委认可,此次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层级更高、政策更统一。 负面清单绝不止针对自贸区内外商,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对等投资协议谈判、进行自贸协议谈判投资的一张王牌,负面清单在此意义上属于国际法范畴。 新华网报道,4月17日,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华盛顿表示,中美两国将于本月或下月交换负面清单,以加快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美国贸易代表迈克尔·弗罗曼表示,去年中美两国在基本的文本谈判方面取得了很多进展,今年将主要就负面清单进行谈判,美方希望中方开放更多行业和缩短负面清单。 中方不会直接拿出自贸区负面清单,中美双边投资协定最终条款将由艰苦的谈判决定,中国依据的内核是目前自贸区的负面清单,而美国则是双边投资协定(BIT),实质就是负面清单,目前美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所有的条款、法律都有可能成是谈判筹码。 从目前公布的通行于四个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看,新清单共122条,略少于2014年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139条,保留了对外商在出版、新闻、互联网内容、电影等领域的投资限制,保留了在金融行业的投资股权限制。航空和水路货运、公路旅客运输等也属于限制类。 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一定区别,以外资最为关注的行业金融业论,发改委与商务部颁布的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没有禁止目录,但有较长的限制目录。如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保险、期货等都有限制,主要是股权比例限制及业务范围方面。不难看出,这长串限制大多是复述以往相关部门对外资进入金融行业现有限制。 负面清单限制更加明确,条款更多,不过语言更加精炼,如在股权比例上,只用以下一句话,“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负面清单不可能列出鼓励外商投资部分,仅比较限制与禁止类数量,负面清单看上去并不比外商投资目录更精简,反而更具体详尽,如禁止类12款36项,限制类14款38项,这大约也是试图BIT对接的努力,同时也体现在谈判权与管理体制改革上的两难。 美国的负面清单较为清晰详尽,《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指出,对美国双边投资条约缔约实践影响最大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出现了两类负面清单,分别是措施列表和行业列表,前者列举了现存不符措施,后者则是列举保留将来采取不符措施权利的行业。另以2012年生效的美国与卢旺达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为例,它的负面清单一共包括三个附件,除了措施列表和行业列表之外,美方还将金融服务单独作为一个附件内容。附件一是关于措施列表,美国一共列出了9项,其中8项针对的是美国中央政府的举措,剩余一项则是针对美国地方各州的一揽子豁免。 美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散见各处的法律阻止外资投资,德勤发布的《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监管体系》显示,美国在某些行业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例如,琼斯法案(1936)、联邦能源法(1935)、电信法(1934)分别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沿海及内河航运业、运营或维护公共发电和输电设施、收购广播电视及无线电公司等等。美国通过反托拉斯法和反托拉斯改进法增加了大型跨国并购交易的难度。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有权按照《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对任何外国投资交易进行审核。 无论如何谈判,开放与改革是大势所趋,建立负面清单的目的不是建立严密的封锁体系沾沾自喜,而是在与国际接轨、有利于谈判的背景下,最大限度地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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