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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爷状告华谊兄弟 追讨《西游降魔篇》8610万票房分红

2015-04-14 00:50:54

星爷急了!为讨要《西游降魔篇》的12.48亿元票房分红,香港影星周星驰旗下公司将华谊兄弟告上法庭。但华谊兄弟表示,“实际票房不超过5亿元”。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董来孝康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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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董来孝康 发自北京

星爷急了,华谊兄弟摊上事儿了!

昨日(4月13日)上午,据《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讨要《西游降魔篇》的12.48亿元票房分红,香港影星周星驰旗下公司将华谊兄弟告上法庭。但华谊兄弟在法庭上表示,该片实际票房并非公众认为的那么多,“实际票房不超过5亿元。”

华谊兄弟方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回应称,华谊兄弟在此次合作中一直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合作。目前此合作涉诉,一切等待法律的评判。

第二份协议是否生效?

作为原告的崴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崴盈投资)是比高集团的附属公司,比高集团的掌门人则是周星驰;同时,周星驰也是《西游降魔篇》的监制、编剧和导演。

据《新京报》报道,崴盈投资在法庭上称,公司2012年制作了电影《西游降魔篇》,并先后与华谊兄弟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由于对影片市场评估较好,周星驰曾与华谊兄弟董事长王忠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公司可给予原告票房分红。此后双方就票房分红问题,通过邮件签了第二份补充协议。

不过,在庭审中,被告华谊兄弟虽然证实双方此前签署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但否认第二份协议成功签署并生效。

2013年2月26日,华谊兄弟曾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2年2月至12月与崴盈投资、比高电影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作方就电影《西游降魔篇》签署了一系列相关合作协议;同时,华谊兄弟强调,除上述已经签署和披露的一系列合作协议外,公司与其他投资方或合作方未再签署任何其他协议。

就在此前一天,2013年2月25日,比高集团在联交所发布公告称,其附属公司崴盈投资及其他投资方(以下简称投资方),与华谊兄弟就电影《西游降魔篇》系列相关合作协议的约定,该影片在内地的发行,投资方除了享有取得发行净收益10%~30%收益分成的权利外,另外计及票房分红及保证收益。

比高集团在公告中特意强调,投资方已与华谊兄弟达成协定有关票房分红相关安排,华谊兄弟正与投资方安排签订相关正式书面协议。

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又致电华谊兄弟证券事务代表张一君,得到的回复是“一切以公司的回应为准”。

双方对票房收入存争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3年2月25日,华谊兄弟发布公告表示,《西游降魔篇》于2013年2月10日在内地公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2月24日24时,该影片在内地上映15天,票房成绩约为人民币9.9亿元。同日,比高集团也在发布的公告中透露,截至2013年2月24日,《西游降魔篇》在内地上映15天,票房成绩已超过约9.9亿元。

原告崴盈投资在法庭上指出,截至2013年8月30日,《西游降魔篇》实现票房收入12.48亿元人民币。因此,原告崴盈投资认为,根据协议华谊兄弟应共分给其分红和收益共计1.77亿元,但被告只给了8000多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收益分配款8610万元。

华谊兄弟方面表示,即使第二份补充协议生效,涉及的票房分红基数也应该以实际收入,而不是社会公众理解的总票房收入,“还有院线分成,事实上,华谊兄弟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不足5亿元。”因此华谊兄弟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西游降魔篇》的投资额累计为8800万元,华谊兄弟自称已经支付上述投资总额;除此之外,华谊兄弟预计宣发成本在3000万元以内。

根据华谊兄弟发布的协议,其拥有影片在内地的影院发行、录像成品发行、收费电视发行和免费电视发行、影院外载体及增值版权。另外,还享有该影片在内地的商务开发权。

在回报方面,公告显示,华谊兄弟不仅应获得发行代理费,即影片在内地发行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即毛收益的12%;也能根据不同的发行情况,按照该影片在内地发行的净收益,华谊兄弟获得70%~90%的收益分成。

比高集团也在公告中承认,华谊兄弟确实应收取影片在内地发行毛收益12%的发行代理费,但影片在内地发行的净收益70%是由投资方进行收益分成,而不是华谊兄弟。

截至2013年2月25日,华谊兄弟就该影片票房分账收入应获得的税前利润大约为1.96亿元(未经审计);华谊兄弟在2013年年报中指出,《西游降魔篇》收入近4亿元,在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20.09%,但并没有透露盈利水平。

此外,《西游降魔篇》的投资方还有阿里影业的前身文化中国,记者致电阿里影业CEO张强,但他以开会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记者随后向其发送了采访提纲,不过,截至发稿时,尚未获得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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