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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巨额利润从哪里来?

上海证券报 2015-03-25 21:36:26

《资本论》中提到“利息不过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说明了银行利润的来源是社会生产过程中资本的增值部分。

银行的巨额利润从哪里来

银行不具备获取暴利的条件

前已述及,暴利产生所需要的三个条件,银行全部不具备。

首先,银行业不存在行政性垄断。改革开放之后,按照邓小平同志“把银行办成真正银行”的构想,我国的银行业相继完成了企业化、商业化、重组、改制、上市等一系列改革,实现了从国家专业银行到国有商业银行、再到国际公众持股公司的历史性跨越,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与此同时,国家对银行业的行政保护也逐渐取消。

一是行业对内对外的准入门槛都是比较低的,不存在禁入和专营的现象。一方面,外资银行准入限制逐步放宽。1994年,规范外资银行管理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之后,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政策趋于透明和稳定。

特别是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之后,根据入世承诺时间表的安排,在5年过渡期内逐步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所有非审慎性限制。2006年12月1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外资银行监管条例》,赋予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以完全的市场准入资格,可以开办人民币零售业务,充分享有国民待遇。对不申请转为当地法人的外国银行分行,可继续经营现有业务,同时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过渡期结束后,我国继续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也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行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条件,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

此外,还放宽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提出申请前2年持续盈利的要求。

另一方面,银行业对国内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的准入门槛持续降低。从“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民生银行到“首家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浙商银行,民资进入金融业在实践中早已起步,但由于政策导向不明晰,民资在金融业中的占比一直不高。

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中明确提出了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之后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小微金融机构的政策导向。

在国家金融改革深化的推动下,民营银行进入了“开闸期”,2013年银监会修订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法人机构设立条件、相关业务开发的行政审批做出了调整,为民营银行的彻底放开提供了框架性支持。2014年3月中旬,首批民营银行试点方案正式“破茧”,国务院确定了首批5个民营银行试点方案,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均瑶、复星、商汇、华北、正泰、华峰等民营企业均参与其中。未来随着民营银行监管框架的进一步成熟,银行业对内开放的力度将进一步扩大。

二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银行产品的价格也不存在“保护”问题。自1996年以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原则和步骤循序推进。

2012年后,利率市场化最后的攻坚战打响,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限制亦逐步取消。2012年6月8日,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7月6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2013年7月20日,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2015年存款利率将全面放开,金融机构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利率水平,所谓的“利差保护”也就彻底不存在了。

其次,银行投融资类产品的供求基本上是均衡的,不存在银行利用卖方市场获取暴利的可能。目前,我国的银行类法人机构已有4000家左右,这些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基本上是同质的,竞争十分充分,金融消费者对产品价格有很强的敏感性。

从投资类产品看,客户不仅可以在不同的银行间、存款和理财等不同的产品间进行选择,而且随着资本市场的建设发展,金融“脱媒”的态势不断加剧,特别是近年来百花齐放的“大资管”格局初步形成,可供客户选择的产品迅速增多,券商、信托、保险,甚至互联网的金融产品,都成为银行存款的竞争对手。因此,即使存款利率尚未完全放开,银行也不可能通过压低资金成本获取超额利润。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根据人民银行的统计,2007年4月、10月及2009年10月、2010年10月,国内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均发生了多则7000亿、少则1600多亿的搬家现象,诱因都是股市的暴涨。

从贷款等融资类产品来看,大型企业作为优质客户,可以在发行股票或债券、短期融资券或者内部财务公司融资等方式间自由选择,即使是小微企业等实体较弱的资金需求者,创业板、三板市场的推出和四板市场的试点推广,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建设也都极大地拓宽了其融资渠道,银行贷款面临的竞争形势非常严峻。从结算支付类产品看,仅从每个客户钱包里的数张银行卡就可以说明产品供给情况了,这里不再赘述。

最后,银行受到严格监管,不具备暴利产生的环境。为了防止出现暴利行为,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就银行业而言,作为货币经营企业,银行业既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渠道,又与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关系密切,因此历来是受到最严格监管的行业。

在价格管理方面,2014年发改委、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配套价格目录,将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对于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基础性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也就是说,银行虽然是竞争性商业机构,但产品价格仍然是受到严格约制的。反而是那些“有银行之实、无银行之名”的新型金融机构以及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是民间金融组织,它们要么处在多家机构监管的“重叠地带”,要么是监管的空白地带,资金投向和价格几乎不受任何约束,因此在资金供求紧张的时候,往往会肆意抬高价格,牟取暴利。

例如,对小微企业,大型银行的综合年利率(贷款利率+各种手续费)约为8-10%之间,但在地下钱庄,月息6分(折合年利率72%)、7分(折合年利率84%)很普遍,甚至部分地区、部分时候月息达到了2角(折合年利率240%)。

责编 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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